30萬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債主一分錢也要不回?

在日常生活當中相信大家對,借據欠條這種都不陌生,大家也常常用借據欠條這種方式,來確認雙方的債務關係,但大家在寫借據,或者欠條的時候,有沒有想過你寫下的借據,或欠條究竟有沒有效受不受法律保護?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為大家去解答這個問題。

30萬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債主一分錢也要不回?

李總他是一家貿易公司老闆,最近他經歷了一場官司,因為他的一個客戶,拖欠了他30多萬的貨款,三年都還沒給他,所以在經過幾次催收,都沒有結果之後,李總一氣之下就把這個客戶給告上了法庭,但最後李總敗訴了,這究竟是為什麼?經過了解之後,原來在去年的時候,因為這個客戶經過,幾次的催收都一直不給錢,還想著反正李總也拿不出什麼貨款來往的一個憑證,比如說送貨單對賬單這些都沒有,於是就想把這錢給吞掉,所以李總在氣憤之下,就找了一家財務公司去收帳,大家都知道所謂的財務公司,其實大部分都是小混混,於是這些小混混就逼著,李總的客戶寫下了,比實際貨款金額還要高出許多的一個欠條,還寫下了一份分期還款的計劃。

30萬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債主一分錢也要不回?

當然不巧的是剛好被人家的監控,把整個過程都給拍了下來,當這個客戶付了一點錢之後,就沒有繼續去付這個貨款,於是在經過幾次催告之後,這個客戶還是沒有按照之前的那個付款計劃去給錢,於是李總就拿著欠條,向法院起訴了,但他的客戶卻說李總的這個欠條是不真實的,是沒有效的,還提供了那些小混混,逼他寫欠條的一個錄像作為證據,最終李總就輸掉了官司,那李總寫他的欠條究竟有沒有效,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30萬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債主一分錢也要不回?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李總的客戶,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寫下了欠條,並且與實質金額不符,所以法院判決李總敗訴是沒有錯的,提醒大家,不是!所有的欠條都會得到法律的保護,應當是用正當的手段合法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就會像李總這樣子,本來天經地義應該要付的錢。有事情留言,歡迎轉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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