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90%的人都有的錯誤觀念,您有嗎?


徵地拆遷中,90%的人都有的錯誤觀念,您有嗎?

很多被徵收人一聽說徵地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就認為肯定是沒問題的。其實不然,魚目混珠的事情多了去了。

90%的人都混淆了《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哪些級別的政府或部門可以徵地的相關規定。

毫無疑問,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有權發起徵地的,但是幾乎無權未獲批文就進行徵地。開展徵地,必須要有省級人民政府上或國務院這兩級政府的批文才合法。注意,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無權直接徵地。

嚴格意義上講,能夠批准徵地的行政單位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市縣級人民政府只是發起和組織實施單位。

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獲批後才可徵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單位不經合法流程就進行徵地,是違法的。

這一步,很多人由於不熟悉相關法律,被動放棄了自己的知情權,也就導致了在徵收方違法徵收的時候,還以為一切都是“理所當然”。或不敢就徵收方的違法行為大膽指出來,也不敢要求徵收方提供合法的徵收流程。

所謂“一步錯,步步錯”,徵收方的後續違法徵收行為,你也就很難發現或應對了。

在這樣的錯誤觀念引導下,放著法律賦予你的正當權利不利用,還想要取得較高補償,豈不是痴人說夢?少拿幾十萬補償是常見的事。

徵收這些土地需要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也就是說,凡是涉及對基本農田的徵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國務院的批文。

很多地方,說把農民的農田徵用就徵用了,甚至直接推平毀壞搞建設,也沒批文。這種違法徵收,一旦起訴,幾乎是一告一個準。

記住!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徵地的情況只有一種:

《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看到,在徵地方面,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徵地的權限是很小的。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徵地則需要徵地批文。

如果沒有徵地批文,就來徵地,那就是很典型的違法徵收行為了,可以依法起訴。

土地資源等部門會組成徵收指揮部,具體執行徵地工作: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是獲取批文後徵地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通常來看,一般是規劃部門和城鄉管理部門和土地資源部門抽調人手,聯合組成我們比較熟悉的拆遷辦或者徵收辦公室、徵收指揮部等,來具體開展徵地工作。

有時候,徵收方也會把權利下放給街道辦或村委,但必須有嚴格授權文件,並蓋章簽字。

徵地補償不合理,徵收指揮部也解散了,該找誰談補償?

在徵地工作完成後,這樣的聯合辦公室就會取消。因此當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儘早啟動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徵收指揮部解散後,還可以就徵地補償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實起訴市縣級人民政府,來爭取合理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啟動徵地活動,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是我們口中的徵收方。也是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我們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對象。

記住,千萬不要錯過維權的法定時效,通常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佈後,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在面對徵收方的違法徵收行為時,大家一定不要忍氣吞聲、假裝不知道,最後利益受損的還是你自己。等到一家又一家被徵收方各個擊破、逼籤協議後,徵收方最後找到你,你會發現,你已經孤立無援了。

(採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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