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濤:OTA「搭售」尚未根除 「空白期」購票需保持警惕

郭濤:OTA“搭售”尚未根除 “空白期”購票需保持警惕

郭濤談OTA搭售亂象

隨著航空公司逐步提高直銷比例降低渠道費用(定額手續費)支出後,在線旅遊平臺處境非常尷尬,失去大量的機票來源,尤其是低價票源,為提高營業額便紛紛開始搭售保險、酒店券、接送機服務等。

為何“屢禁不止”?

近期大眾媒體對搭售現象廣泛報道後,在線旅遊平臺搭售現象已明顯減少,但是默認搭售這一現象依舊尚未根除,並呈現出更加隱蔽化特徵。

屢禁不止,一方面說明搭售這種商業模式對在線旅遊平臺有著強大的利益驅動和路徑依賴,另一方面也反襯出監管手段或者力度的不足,使得違法者鋌而走險或者明知故犯。

監管力度不斷加深

在先旅遊平臺搭售亂象 “屢禁不止”、“頂風作案”等現象也暴露了法律在立法層次的空白,目前監管力度不斷加深,隨著《電子商務法》、《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搭售亂象將會有效被遏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的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今年2月,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關於在線平臺“搭售”保險的風險提示》,消費者在返程期間訂票時,要關注勾選項目,並在支付價款前認真核對消費賬單,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選購保險產品。而搭售保險的套路也已成為在線訂票的頑疾,去年,上海保監局就曾對攜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開出40萬元罰單。

2017年8月,民航局運輸司發佈《關於規範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通知》,明確要求“各互聯網機票銷售平臺、航空公司及銷售代理人在銷售機票時不得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機票以外的服務產品。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將貴賓休息室、保險等除機票以外的附加服務設置為旅客自主選擇項,以有效避免旅客誤選的情形發生。”

2018年1月,交通運輸部擬發《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開始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不得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的選擇”。 新發意見稿則將該要求上升到規章層面並增加了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違反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搭售企業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天使投資人、互聯網專家郭濤表示,電子商務法的實施進一步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為廣大消費者營造了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同時,也給在線旅遊平臺套上了一個“緊箍咒”,迫使在線旅遊平臺放棄默認搭售這條暴利路徑,從而選擇通過提升服務質量來贏得消費者的青睞,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捆綁銷售將更加隱蔽

當前,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採取使用很小的字號、深層頁面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在購買票源緊張的熱點車次及航班的時候,第三方購票平臺利用消費者急於購票的心理,可能暗示你,選購的“保險”等付費服務後搶到票的概率就增加,如果不買,就有可能影響到訂票成功率,購買的搭售服務價格越高,就可以獲得更優先、快速的出票服務。影響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它實際是在變相要求消費者選擇套餐。表面上看,消費者能自由選擇,但實際上卻是"必須"選擇套餐,才能成功訂上票。

天使投資人、互聯網專家郭濤提醒說,廣大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法正式生效前的這段時間,購買機票、車票時跟更要提高警惕,最好通過航空公司官網、鐵路客戶服務中心(12306)進行訂票,以免一不小心落入搭售陷阱。

治理搭售亂象,消費者要保持警惕,企業應恪守行業自律,消費者保護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真正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加強對行業的監管和違規的懲罰力度。(文/郭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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