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1)一名女學生在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

(2)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

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99隨便觀點:

第一,學校不等同於家長,承擔的是有限的監護責任。

某些家長有一種思想,認為自己把孩子交到學校,就把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全部交給了學校,一旦孩子在學校裡發生任何事情,學校都應當負責。

以上想法當然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家長可以將監護責任“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一般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承擔的責任,就是依據這種規定。

但,學校對學生的監護權,基於家長的委託,而不是學校本身具有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學校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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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最高院[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

另,這一類案件如果起訴到法院,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案件。

綜上,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過錯為前提的侵權責任”。

第三,女學生校內心臟病死亡,屬於哪種事故?

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傷害事故,分為三類:

(1)學校責任事故,因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學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亂等情況,造成學生傷亡。

(2)學校意外事故,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事故,比如學生特異體質,疾病等造成的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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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責任事故,由於學校或學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傷害事故。

很顯然,題目中涉及的是第(2)類事故,即“學校意外事故”。

第四,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學校是否有過錯。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女學生在校內意外死亡,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大致包括以下:

(1)學校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不符合規定,誘發女學生心臟病。

(2)女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學校在知情的情況下,卻並未注意防範。

(3)女學生髮病後,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4)老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對女學生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女學生誘發心臟病。

真實案例介紹:

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2013年1月,江蘇灌雲高級中學學生仇創,參加所在班級組織的跑步活動時摔倒在地,被送往灌雲縣人民醫院搶救後,宣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猝死。法院認為,仇創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

結束語:“校鬧”不可取,我們不能盲目認為,孩子在學校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但反之,假如學校真的存在過錯,也必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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