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懸在律師頭上的新神劍!

虛假訴訟罪,懸在律師頭上的新神劍!

1、虛假訴訟罪,懸在律師頭上的新劍

我國《刑法》第306條規定的“偽證罪”條款被視為是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律師執業過程中都要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生怕越過界,不小心踩到紅線,便會劍落人亡。

但根據統計,近十年“犧牲”在306條之下的律師為數不多,其對律師的實際殺傷力其實沒有想象中的那般可怕。

然而,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公佈以來,一個新的罪名悄悄取代了306條的地位,而且對律師的“殺傷力”十分巨大,已有不少律師死在它的劍下——虛假訴訟罪。

2、律師經常成為虛假訴訟罪的“共犯”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虛假訴訟罪既是行為犯,也是結果犯。針對司法秩序而言,虛假訴訟罪是行為犯;針對他人的合法權益而言,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

作為行為犯的虛假訴訟罪,以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被法院受理為既遂標準;作為結果犯的虛假訴訟罪,以行為人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既遂標準。

從司法實踐上看,虛假訴訟一般被認為是行為犯,只要捏造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並有審理活動(比如財產保全、開庭審理等等),則不管法院是否裁判支持,或者行為人是否實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都不影響犯罪既遂。

虛假訴訟必須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反訴,但不包括仲裁。但如果仲裁裁決之後,向法院申請執行,則會被認定為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而被定罪。

對於律師而言,一般不會成為虛假訴訟罪的直接實施者,卻經常被認定為是共犯。如果行為同時還觸犯其他罪名的,則根據想象競合的原則處理——擇一重罪處理。

3、“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常見情形

如何把握“捏造事實”這一構成要件?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1條指出:“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其實還是沒有說明白。

2018年9月26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以下情形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解釋》這下算是說得比較明白了,例舉出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情形。

就虛假訴訟本質而言,其實就是捏造莫須有的債權、債務,主要目的通常是為了通過轉移財產,以達到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債務的目的,或是為了虛增債權(常見的是套路貸),以達到讓債務人多支付的目的。司法實踐中,還經常見的是通過虛構事實,以向保險公司等第三人索賠或者多索賠。

4、律師提供代理方案要謹慎

律師原本擔任的就是以“智慧”為當事人提供解決問題方案的角色,但根據虛假訴訟罪的規定,如果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給客戶提供的是不符合規定的意見,而客戶按照律師的意見執行,尤其還是由提供方案的律師代理起訴的,一旦客戶被認定構成虛假訴訟罪,則律師必定被作為共犯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客戶一般都是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群,一旦他們被偵查機關帶走之後,他們的抗壓能力其實是相當差的,第一個供出來的人肯定是律師。

對於律師來說,這就太危險了。

如果有客戶請你幫他設計轉移財產或者虛增債權的方案,或是向他人主張原本不屬於他的權利的方案,這時候就要十分小心!!!否則的話,可能隨時會被犧牲掉。

筆者所在的福建省福州市就已經發生了多起律師被認定構成虛假訴訟罪或者是因涉嫌虛假訴訟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比如福州市鄭X律師因參與某小額貸公司(被認定涉嫌套路貸)的案件而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虛假訴訟罪批捕了,目前案件還在偵查當中。

另經檢索,福州市林XX律師因參與幫助他人虛構虛假債務,轉移財產而被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證。

律師被判虛假訴訟罪的,因為知法犯法,往往很難被免於刑事處罰,而一旦不能定罪免刑,則律師證鐵定是保不住了。

虛假訴訟有風險,這一輪風暴,民商事執業律師尤其需要引起重視——因為你們已經逐漸失去了對刑事問題的敏感性了。

作者:鄭文鑫律師/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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