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親媽家暴女兒致死獲刑十四年

“我犯了一個天大的錯,一個無法挽回的錯,如果可以,我願意用我的生命換我女兒回來。”被告席上的王曉燕回憶起被自己毆打致死的女兒,再想到家中的小兒子,任何言語都不足以表達她內心的悔恨。2018年4月,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王曉燕因故意傷害罪被常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後被告人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慘禍:7歲女孩突殞命

2017年7月14日凌晨5點半,一對夫婦將一個7歲女孩送往常熟市梅李醫院急救,同行的還有一個小男孩,但女孩送來時已經沒有生命體徵,經搶救無效死亡。醫務人員發現,小女孩身上有青紫,肚子鼓脹,像非正常死亡,問過小女孩爸爸後得知是被家長踢了一腳,遂馬上報警。當地派出所接報後立刻來到醫院開展調查,令人震驚的是,毆打女孩致死的不是別人,正是小女孩的親生母親王曉燕。

經法醫鑑定,女孩瑤瑤符合因腹部外傷引起橫結腸穿孔,進而導致瀰漫性腹膜炎,最終因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是什麼,讓一個母親對親生孩子下這樣的狠手?

家暴:重男輕女種禍根

因父母外出打工,女孩瑤瑤自2009年出生後一直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2016年才來到父母身邊生活,但此時父母已經又生了一個小兒子。周偉的多名鄰居、老鄉都說,王曉燕平時重男輕女,對兩個孩子的態度截然不同,明顯疼愛兒子而不疼愛女兒,給兩個孩子的吃穿也有很大區別,還經常因為瑣事打罵瑤瑤,逼迫瑤瑤洗鍋碗、洗衣服、倒馬桶,女孩身上常常青一塊紫一塊,還曾在烈日下被罰跪。因長期遭受家暴,瑤瑤非常害怕王曉燕,平時很少和她說話,王曉燕因此更為惱火,變本加厲的虐待女兒。

為阻止王曉燕對女兒的家暴,丈夫李斌多次與王曉燕吵架,甚至提出過離婚,但被家中老人勸和。這一切,都沒有能讓王曉燕有所悔改,直至悲劇發生。

事發:花季最後的日與夜

2017年7月13日上午,在自家經營的小超市裡,王曉燕與往常一樣,因為一點小事對女兒瑤瑤採用手打嘴巴、腳踢腹部等方式進行毆打,孩子不敢吭聲。晚上李斌回到家中,發現女兒有點發燒,就給她吃了點退燒藥和消炎藥,直到第二天凌晨,夫妻倆發現女兒已經沒有辦法翻身、起床了,也無法說話,才意識到不對勁,連忙將孩子送醫搶救,卻為時已晚。

經司法鑑定,被告人王曉燕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018年1月15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曉燕犯故意傷害罪,向常熟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狠心母親獲刑十四年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曉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曉燕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的相關量刑情節理由成立。王曉燕及其辯護人對罪名提出異議,認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據多名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曉燕與瑤瑤關係存在不和睦,之前就多次打過瑤瑤。被告人作為成年人,能夠意識到腳踢七歲兒童的腹部足以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但仍在其意識支配下故意實施了該行為,故被告人主觀上雖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的,但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採信。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常熟法院於2018年4月10日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曉燕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7月25日,蘇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曉燕的犯罪行為,很大程度源於其衝動暴躁的性格和重男輕女的愚昧觀念,但孩子受傷死亡這一嚴重後果,也反映出許多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家暴的發生頻率和嚴重程度具有延續性和累積性,且因在家庭內部發生,還具有一定隱蔽性,而其造成的人身傷害後果卻不可逆轉。群眾一旦遭遇家暴,可向社區、婦聯求助,當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決不能忍氣吞聲,助長施暴者氣焰。發現他人遭受家暴時,應當及時報警。社區和學校尤其應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給予特別關注,一旦發現孩子遭遇家暴,應及時介入,避免其遭受更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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