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在福州行得通嗎?

近日,一篇題為《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繳物業費》的文章在眾多網友的微信朋友圈裡掀起轉發熱潮,一時間引來紛紛議論。

網傳“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在福州行得通嗎?

文中介紹:最新《物業管理條例》對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並詳細列明瞭這8種情形。那麼,這到底是虛假謠言還是確鑿屬實呢?小編來為各位解釋一下。

網傳8種可拒繳物業費的情況

首先,來具體瞭解一下到底修改了哪些規定?以及網傳的8種可以拒繳物業費的情況具體是什麼?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698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公佈後,網絡上鋪天蓋地傳來“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的消息。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放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這8種情況在福州可行嗎?相關部門已回應

那麼上述8種情況,在福州究竟是否可行呢?省物業管理協會作出以下回應:

1.《物業管理條例》確實於3月19日經《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作出第三次修訂。

2.《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次修訂內容具體如下:

(1)對第二十四條作出修改,刪去條文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2)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刪除第五十九條,即“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4)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6)對《物業管理條例》其他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從中可以看出,這次修訂針對的是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並未涉及其他內容

網傳“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在福州行得通嗎?

欠繳物業費,後果很嚴重

《福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針對拖欠、拒交物業費的現象,已作出具體處理規定,可上門催交、在小區公示;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法院起訴。

網傳“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在福州行得通嗎?

據悉,福州市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已經全部與省市的信用信息平臺數據實現對接。拖欠物業,會對業主欠繳物業費經司法途徑判決後拒不執行的相關信息,與市法院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認後,依法歸集到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記錄。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指出,今後欠繳物業費並上了失信“黑名單”的,屬地街鎮擬函告欠費者所在單位,失信行為將直接影響其評先評優和職務晉升。

網傳“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在福州行得通嗎?

受影響的可不僅是加薪升職,福建省已規定了12類43項聯合懲戒措施,比如:乘坐火車、飛機限制,住宿賓館飯店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限制等。

看來,在福州拒繳物業費可沒那麼容易,隨時都有被列入誠信黑名單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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