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如何一步一步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后,如何一步一步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涉及人身傷害的,受傷的人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應當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那麼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怎麼走?

第一步:什麼時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後,或出院後傷情已穩定時。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江蘇省司法廳頒發《關於人體傷殘程度鑑定相關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比較細緻,----“鑑定一般應當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其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已難以繼續恢復。標準中有規定的,依據標準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損傷後3個月內進行鑑定-----“適用於以原發損傷後果作為鑑定依據的案件,包括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牙齒脫落等。接受委託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鑑定人,傷殘鑑定後有可能影響”三期“評定。”

至少在損傷3個月後進行鑑定----適用於椎體壓縮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骨盆骨折後的畸形癒合,肋骨骨折的畸形癒合,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連,肢體骨折未手術且不涉及功能障礙。

至少在損傷6個月後進行鑑定-----“適用於以損傷併發症或後遺症作為鑑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後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後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後的功能障礙。傷後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鑑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至少在損傷9個月後進行鑑定----適用於中樞或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

至少在損傷後12個月後進行鑑定----適用於肢體長骨骨折併發骨髓炎、骨不連。

內固定在位傷殘程度鑑定的時機選擇----內固定物不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可按骨折癒合標準選擇鑑定時機。如:肋骨內固定、脊柱骨折內固定、臨床認為不必取出內固定且出具證明(建議意見)的。對肢體鄰近關節的內固定在位可能影響關節功能並需據此關節功能評定傷殘等級的,原則上需取出內固定並經適當功能鍛鍊2個月以上方能進行鑑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鑑定:1、內固定在位符合標準中鑑定技術規範或條款規定情形的;2、因年齡(60週歲以上)、身體等原因,為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被鑑定人書面申請或臨床出具不宜取出證明(建議意見)的;3、雙方當事人同意根據現狀進行鑑定的。

每個地區也許有差別,但大同小異,參考一地即可。

第二步:去哪裡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七十六條規定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所以,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鑑定所的相關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所進行諮詢,當事人自行選擇相關鑑定機構。如財產損失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應當由交警部門委託。

第三步: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無責任認定書,則說明事故經過等情況)

2、鑑定聘請書(公安機關或法院委託)傷情鑑定申請書;

3、住院治療過程記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病歷,X片、CT及診斷報告。

4、傷者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

1、被鑑定人(傷者)攜帶上述資料需要親自到有資質的鑑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用、誤工費用、營養期限、護理費用等相關項目的鑑定。(鑑定按項目來收費)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鑑定部門人員,並交納相關鑑定費用,留下聯繫方式,等待鑑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鑑定人家屬陪同前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提前約定,評時時機可行時,第1、2可以同時進行)

3. 關於鑑定收費,各省價格都不一樣,省內的機構基本一致,收費標準也體現地區差異,(鑑定費用一般是由當事人先行墊付,索賠時可要求對方支付該鑑定費用。)

4、等待鑑定結果。(視情況而定,複雜的一般會進行三次鑑定,由多個專家組進行研究鑑定)

第五步:多長時間拿到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現實中快的話幾日內就可以拿到,超過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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