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要輕易對我說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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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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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回應

社保:不要輕易對我說放棄!

1

不存在所謂新規定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

並未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 的最新規定

2

自願放棄社保協議不具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因此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

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

這都是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員工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員工離職後可否要求單位補繳?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議放棄社保的行為,均是無效的。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因此

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第八十三條尋求法律救濟。

4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應承擔什麼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罰款。

5

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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