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前發生的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爲被執行人?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並無關於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的規定。

對離婚前發生的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為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等實體裁判規則,以被執行人原配偶應當承擔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共同債務為由,請求追加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的,不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