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專欄-空置房屋物業費如何交納?

一、粉絲來信

南京孫女士近期私信諮詢,其本人於2014年購置了南京市江寧區的一套別墅,但交房後空置至今未居住使用,物業公司多次向其催要物業服務費,問該如何交納?能否打折?

房地產專欄-空置房屋物業費如何交納?

別墅

二、法律規定

《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第十八條 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備設施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電費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單獨列帳,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公開合理分攤,具體分攤方式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後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辦公所用水電費用不得向業主分攤。

住宅區物業公共電費分攤方式可按以下原則確定:公共照明電費按戶分攤;二次加壓供水水泵電費按用水量分攤;電梯電費可選擇按面積、按戶、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攤,除經業主大會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電梯費。空置物業業主公共水電費按正常分攤費用的70%分攤。

三、律師分析

依據《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孫女士符合“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條件,按規定或約定物業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即可,同樣,公共水電費也是按正常分攤費用的70%分攤交納。

但是,如果房屋空置期間並未向物業公司備案,孫女士應當提供連續超過六個月未入住或入住後一直未使用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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