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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之窗」敲黑板,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变化了!](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古人云:“生活,除了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卡,卡,卡,古人怎麼會說這些。呃,古人怎麼沒說,開門七件事,哪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這不就是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嗎。
這就像我們檢察院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解決的都是與大家日常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讓大家從生活的困擾中解脫出來,尋找自己的詩和遠方。
今天,我們正式開啟民行之窗,由小民和小行跟您說說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那些個事,幫您排憂解難。民行檢察,為民而行!
李大哥
我最近就遇到麻煩事了。去法院打了場官司,法官居然判我輸,我不服!
檢察君小民
彆著急,李大哥,您可以到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李大哥
可俺鄰居張明白跟我說,我這案子只經過法院一審,又沒有上訴,不符合監督條件,怎麼辦?
檢察君小民
李大哥,那是過去,現在最新的規定已出臺了,這種情況我們檢察院也可以受理了。
今天我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最新規定: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停止執行第三十二條的通知》,通知裡說了,要是有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監督申請,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檢察院均應依法受理。
那什麼又是第三十二條呢?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是這麼說的,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四)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五)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六)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七)因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檢察君小民
三十二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之外,增加了當事人必須上訴的要求,也就是對於非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通常不予受理,除非有例外情形(三十二條規定的七種例外)。現在該條規定停止執行後,當事人無論是否經過二審,只要不服一審判決、裁定,在一審判決、裁定生效後,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了。
李大哥
檢察官,那一審判決後,我是上訴呢,還是直接到檢察院申請監督呢?
檢察君小民
一審判決後,是可以申請檢察監督,但從通常情況來說兩審終審、再審前置這些還是基本的訴訟制度和檢察監督規則。
如果一審判決或裁定後,在上訴期限內,您應先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超過訴訟期限的,您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以上才是正常的訴訟及監督過程,這樣,我們才能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浪費司法資源。
李大哥
我現在算明白了!對了,我鄰居張明白就對一份一審生效的判決,他不服氣,8月份向檢察院申請過監督,檢察院沒受理。現在再過來申請,還可以不?
檢察君小行
可以的。麻煩您告訴鄰居老張,只要他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再次來檢察院申請監督。
李大哥
我在這裡替老張感謝你們了,我得回去告訴老張抓緊過來申請監督了。
附: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停止執行第三十二條的通知》的通知
策劃:白樹文
美編:唐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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