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宪法》修订学习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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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原原本本学条文:“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的规定。

【知识链接1】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依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关。从横向方面看,国家机构主要包括权力、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和军事机关等,在中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从纵向方面看,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其中,地方国家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四级地方的国家机构。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属于一级特殊的地方国家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国家机构和本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各类国家机关是有区别的。本条所说的国家机构是指国家机关的整体。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整体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而第三章中所规定的是各类国家机关的具体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宪法与党章的紧密联系主要表现在:

首先,二者可以相互衔接协调,是共融的。宪法是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章体现党的意志,而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也是公民,二者是可共融的。实践中,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所以,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章的合适内容及时上升为国家宪法内容。

其次,党章是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形式上看,党章属于“党规党法”,既不是国家的法律文件,更不是宪法性文件,但是,从实质内容特别是从其发挥的规范性作用来看,有时还更为显著。实践中,党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一般也是把党章中已经确定的且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正确的规范上升到宪法高度,所以,党章可以看作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再次,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宪法具有两大属性,一是政治属性,一是法律属性,后者主要体现在规范性上。党章是政党章程,显然具有政治属性,展现政党的基本纲领和政治主张;党章也具有规范性,它对全体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最根本的约束力,是党内法规的金字塔顶。实际上,正是因为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二者才可衔接协调,才可共融。

【知识链接2】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不仅是我们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适用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是指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另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本条第2、3、4款的规定,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具体说来,这个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国家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也是国家机关内部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然,对于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或者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不能要求军事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有些活动又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总理负责制也不是绝对的,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就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也即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知识链接3】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个民主集中制原则中民主的方面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群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民主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而集中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体现:一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每个代表都是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选民的集中,每一级人表会都是该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集中,全人代会则是全体人民的集中。二是代表当选后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在权力机关行使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努力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能够在人代会上得到集中体现。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从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集中于人民之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代会,是民主的一面;人民通过各级人代会行使权力,并使这种权力的行使始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集中的一面。

【知识链接4】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包括以下内容:(1)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即国家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的组织由人代会制定法律或作出决定设置;这些机关的职权和活动原则由人代会以法律或法规予以规定;这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决定或任命。(2)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对人代会负责。主要是指这些机关每年定期向人代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3)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受人代会监督。人代会对这些机关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行政机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解释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或者调查;对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等。

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由人代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代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在国家政权体系中,人代会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一体制下,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机关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是民主集中制民主的一面;对人代会负责,受人代会监督,从而使国家权力始终集中于人代会,是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一面。

【知识链接5】中央与地方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是由我国单一制国家性质决定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要求我们实行中央的集中和统一领导。但我们国家大,人口众多,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光有中央的集中和统一还不够,地方的积极性也很重要,只有调动两个积极性才能使我们的建设事业顺利前进。因此,正确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事关重大。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说:“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好得多。”彭真同志也多次强调,我们的国家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个省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一定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集权偏多,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中也没有得到科学反映。

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的实践,规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在职权划分方面,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方面,地方必须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集中的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只有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制统一。另一方面,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各地能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方针政策,采取各项具体措施。这是民主的一方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政策措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则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作出了明确划分。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宪法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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