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9期」检察长依法“跨界”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629期」检察长依法“跨界”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10月10日上午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审判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依照法律规定列席会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艳主持审委会。会议研究讨论了一起涉黑案件。

「第629期」检察长依法“跨界”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列席前,王大春仔细阅卷,和承办检察官详细讨论,交换意见。会上,王大春在听取了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汇报后,根据案情,就犯罪事实及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社会效果等情况发表意见。

「第629期」检察长依法“跨界”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王大春表示

此次列席法院审委会既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的具体行动,更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方式,共同探讨重要事项,共同解决特殊案件,既有利于法检双方互相学习、分工配合,也有助于构建法检两院良性、积极的新型关系,最终达到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双赢的目的。同时,对扫黑除恶案件及其它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多沟通、多协作,不断完善列席审委会常规机制。

双方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曾艳对王大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表示欢迎,并重申了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她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为案件研讨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和思考角度,能够促进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有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作为审判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要以此为契机,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主动邀请检察长列席,虚心接受监督,尊重所提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第629期」检察长依法“跨界”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会上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毅昌

阐述了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检察长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据悉,今年1-9月份,北海市检察机关正副检察长共列席审委会19次,相关工作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肯定和列席法院的认可。

文丨黄伟

图丨来自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丨陈芊颖

审核丨谈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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