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和商標轉讓哪個更占優勢?

商標交易的形式除了商標轉讓之外,也可以通過商標使用許可來進行。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提到過商標使用許可是有多種形式的。其中商標獨佔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範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並在合同規定的時空內,商標註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佔使用許可。

而正是因為商標註冊人在允許他人獨佔許可自己的註冊商標之後,也放棄了商標使用權,因此,許多準備進行商標交易的雙方便有些糊塗了,不知道自己改選擇轉讓形式進行商標交易,還是通過獨佔許可形式進行商標交易。不知道自己的選擇帶來什麼利弊。

為了解決這個疑惑,我們現在就來繼續把商標獨佔許可使用和商標轉讓的區別和聯繫給捋清楚囉——

商標的獨佔使用許可與商標轉讓有什麼區別?

商標轉讓是註冊商標所有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己的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並由其專用的一種法律行為。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併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

註冊商標轉讓與獨佔使用許可的最大區別是權屬區別。註冊商標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而無論是哪種商標使用許可形式,其本質都是商標使用主體的擴展。

在轉讓中,轉讓人將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專用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和法律訴訟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在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只享有使用許可的權利。

在轉讓中轉讓人不再享有商標權,不負有監督受讓人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而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此外,在轉讓中,受讓人在遵守商標法的前提下自由決定對該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期限;而在使用許可中,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確定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期限。

到底商標獨佔使用許可和商標轉讓哪個更佔優勢?

獨佔許可使用人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一、商標獨佔許可使用人享有的權利

首先,獨佔許可使用人在許可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對許可人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

在獨佔許可合同中,獨佔使用權的範圍涉及兩項內容:一是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二是商標的使用地域。

商標的獨佔使用權可以涵蓋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務類別,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許可人可以授權被許可人在全國範圍內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也可以只對在部分地區的使用權進行獨佔許可。

這意味著商標權的所有人可以就該商標同時對多人在不同地點實施獨佔許可。因此,同樣是商標獨佔許可使用人,其權利的範圍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標獨佔許可使用人有權在許可合同約定的範圍內禁止許可人自己使用該商標以及禁止許可人將該商標的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可以簡稱禁用權,這是獨佔使用權一詞中應有的含義。

禁用權只有與要求權、投訴權、請求權和訴訟權等結合起來才有意義。根據禁用權,獨佔許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也可以向執法機關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包括民事和刑事訴訟),請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

此外,獨佔許可使用人享有轉讓、設質或進行非獨佔性許可的權利。獨佔許可使用人也可以放棄其獨佔使用權。

二、商標獨佔許可使用人承擔的義務

獨佔許可使用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合同約定的義務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基於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不得超過許可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變被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圖樣;

3、不得超越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4、不得跨越許可使用的地域;

5、產品或服務應達到一定的質量等。

這些實際上是許可人在授權時施加於獨佔許可使用人的種種限制,是許可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體現。

簽訂商標獨佔使用許可合同應

注意哪些法律上的細節

對於商標的獨佔許可合同,從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應包括:

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形成協商一致的許可合同;

雙方達成的許可合同並未違反法律或其他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另外,即使法律規定的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向國家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情形,也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未經備案或者備案過期的許可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總而言之,商標轉讓意味著商標權權屬發生了徹底的“更名易姓”,就商標交易而言,意味著商標整個被售出,完成交易後與原權利人或者說擁有者再無任何瓜葛。

而商標使用許可時,商標權只是部分權利會被人分享,但整體權屬依然歸權利人所有。

在進行商標交易時,雙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展開溝通,共同決定哪種交易方式最能滿足彼此需求。

並且,在意見一致後,切記要向商標管理機關進行備案,以免權利得不到全面的保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