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原因讓公益圈媒體圈「性侵」頻發?

一夜之間, 滿城盡是性侵案。

“性侵害”正在迅速成為不可忽略的輿論熱詞。從雷闖、馮永鋒,再到章文,這份名單更像是串起來的鞭炮在爆炸,從作家蔣方舟到知名媒體人易小荷,再到模特蘇紫紫一個接一個地發文指控章文曾對自己試圖實施過的性騷擾。

很多人吃驚地發現,性騷擾不僅是某些“”“壞人”的專利,也可能就來自某一領域德高望重的“大V”。而社會地位和職業屬性加在他們身上的光環,恰有可能是他們藉以作惡的幫兇。性侵離我們並不遙遠……

為何會在以慈善和公益為事業的

公益圈會頻曝惡性性侵醜聞?

7月25日,一篇名為《章文,停止你的侵害!!!》的文章,在朋友圈廣泛流傳。文中一名女子自稱“2018年5月15日,我被章文強姦了。”作者在文中稱,除了遭到章文的性侵之外,還提到事後章文對其進行了言語威脅。隨後蔣方舟等實名指控章文曾做過摸腿等性騷擾行為。

什麼原因讓公益圈媒體圈“性侵”頻發?

“ 章文本人表示,與女孩是你情我願,不存在性侵,是事後雙方有矛盾女孩才這樣說,目前已請律師介入,對蔣方舟等人說法也將考慮進行回應。而章文回應性騷擾指控:一群人喝了酒摟下腰,也算性騷擾?”

隨後,公益圈接連曝出性侵和性騷擾事件。有女生髮長文指控知名公益人、“億友公益”創始人雷闖曾性侵自己。之後袁天鵬、馮永鋒等公益人士也被指控性騷擾。以慈善、公益為標識的公益圈,為什麼會成為性侵“多發區”呢?這恐怕與公益圈自身的一些特點分不開。與任何職場性侵事件一樣,公益圈性侵之所以發生也主要由三個因素影響:

01 權力落差

性侵事件的加害人與受害人往往存在著顯著的權力落差,前者相比於後者擁有相當的權力。當然,不同的職場,權力的意蘊可能有所不同。

02加害人往往是擁有權力的資深男性

在職場中,實施性侵的加害人往往是位高權重的男性資深高階管理人員,或者舉足輕重的男性資深員工。位高權重好理解,意味著權柄;資深在許多職場語境中,也同樣意味著某種權力。

03受害人往往是沒什麼背景的新入職年輕女性

新入職的職場新人也就意味著在職場根基淺,擁有權力的加害人可以給她們提供利於職場適應和發展的種種資源,甚至稀缺資源。

權力落差、資深權重的加害人、年輕新進不久的受害人,構成了職場性侵最關鍵的三個因素。公益圈與其他典型職場的區別在於,年輕新人進出頻繁,大多是懷著理想主義情懷,憑著年輕熱忱而投身到公益事業來的,她們既缺乏經驗,也不怎麼具有專業技能。

因此,在公益圈內,在某一領域具有聲名、歷史業績和資深資歷的“大佬”,相對於年輕的學員或志願者來說,就具有專業上的權威。同時,這些“大佬”往往是兼職身份,與年輕的學員或志願者之間是一種鬆散的合作關係,不像典型職場有著縝密的制度約束和限制。

就這樣,缺乏制度約束和限制的鬆散合作關係;進出頻繁人數眾多的年輕女性新人;“導師”般的權力和對年輕女學員或志願者的影響力,這幾個因素疊加,性侵事件頻發也就不奇怪了。

以行善之名做齷齪事

是怎樣的心理?

曾經有社會心理學研究者研究過西方色情讀物解禁後帶來的社會影響,發現色情讀物的泛濫帶來更多的強姦案。是色情讀物不良示範和誘導帶來得惡果嗎?

直觀上似乎是如此,但真正原因卻不是這樣,而是因為色情讀物的解禁是性解放思潮的產物,而性解放思潮也使更多的強姦受害者能夠說出自己的遭遇,敢於報案。

因此,不是強姦事件發生更多,而是強姦報案率增多。心理學家唐映紅在悟空問答上針對這些意見發表看法稱:

❶ 頻頻曝出性侵醜聞未必是因為公益圈“貴圈太亂”,而是因為公益圈相比其它職場圈子受害人的權利意識更強,更能夠表達她們遭受的傷害。

❷ 一個勇敢的受害人大聲說出自己受傷害的秘密,會鼓勵和激勵更多的受害人站出來。最近幾天,從雷闖被受害人指控,很快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馮永鋒的性侵受害人也站出來了;被章文性騷擾過的姑娘們也站出來了。

❸ 一個人從事公益也好,慈善也好,雖然都是親社會的利他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從業者的私德就比其他人更好。

什麼原因讓公益圈媒體圈“性侵”頻發?

西方反性侵——Me Too 運動

同樣,娛樂界等其他圈子也有不少桃色緋聞,他們往往將這種行為推給——“文人多騷客”。

事實上,性騷擾或者性侵是不會挑圈子的,任何組織或者環境裡都會有私德有虧的人。以“男女之情”或者“醉酒誤事”、“文人騷客”的說辭不過是一塊欺人欺己的遮羞布。

勇於說出真相的當事人,也不過是為了讓同樣遭到侵犯女性挺身而出,打破沉默,說出做惡者的名字,給更多的女性以提醒,給色狼以顏色,不縱容其傷害更多的人。

從南昌大學遭性侵女生起訴學校和副院長,到公益圈性侵事件當事人站出來,再到媒體老師被拽下神壇,這些卑劣行為被曬到陽光下,只會讓行業得到淨化。

法律上如何界定性騷擾

性騷擾、猥褻等詞語,不斷衝擊人們的神經。總體說來,社會上發生的各種性罪錯可分為性道德失範和性侵違法兩大類;後者又可再分為一般性侵違法和性犯罪;一般性侵違法主要是猥褻(俗稱性騷擾),性犯罪主要包括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這些概念該如何界定,都存在怎樣的法律責任?

強姦以外的性接觸侵害,生活中使用“性騷擾”一詞較多,但“性騷擾”不是法律用語,《現代漢語詞典》對其解釋為,“指用輕佻、下流的語言和舉動對他人進行騷擾(多指男性對女性)”。

生活中有時也用“非禮”一詞,詞典解釋為“對人施行輕佻猥褻等無禮或違法行為(多指男子對女子)”,這裡還使用了“猥褻”一詞,猥褻是法律用語,同性騷擾(非禮)大致是同義詞。粵港地區還有“鹹豬手”、“襲胸”等叫法,也是猥褻的意思。

猥褻包括兩個層面,非“強制”猥褻屬於治安違法,“強制”猥褻屬於刑事犯罪。

作為法律用語的“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包括強制在對方性敏感部位進行親吻、吸吮、舌舐、摳摸,以及強制摟抱等行為,還包括少見的雞姦(男子之間或男女之間以肛門性交的行為)、讓他人幫助自己手淫、讓他人觀看自己手淫、在他人面前顯露生殖器,等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前兩款是強制猥褻罪的規定,後一款是猥褻兒童罪的規定。

比較一下兩部法律的規定可知,有沒有“強制”是區別治安違法猥褻與刑事犯罪猥褻的關鍵。沒有強制的“猥褻”,即猥褻一著手實施,對方表示拒絕、譴責或反抗,就立即停止,此時傷害不深,一般只是治安違法行為。

什麼原因讓公益圈媒體圈“性侵”頻發?

什麼原因讓公益圈媒體圈“性侵”頻發?

作家蔣方舟和知名媒體人易小荷爆料,均稱曾遭到著名媒體人章文性騷擾

如作家蔣方舟和知名媒體人易小荷爆料,均稱曾遭到著名媒體人章文摸大腿的騷擾,若有視頻或人證等證據佐證,即可認定構成猥褻,屬於治安違法,可給予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若行為人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此時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較深,構成強制猥褻罪。

如何走出性侵維權困境

高雲翔性侵、曾志偉性侵、中學校長性侵、大學教授性侵在社會上都引起了巨大的關注,我們驚訝於我們認知世界裡的高端人才和知識分子也會是罪惡之源,我們愕然地發現女性群體的安全意識是如此薄弱,我們也欣慰地看到更多的女性站出來揭發犯罪行為,但是這真的夠了嗎?

社會中存在諸多罪惡,有的還在地下沒被揭露,有的大白於天下被公眾審視,但你會發現,總有這樣一群人發出惡毒的言論,受害者被性侵是她們的錯,受害者自己沒保護好自己,惡人作惡,受害者半推半就?這些言論都該是出自什麼樣人的口?

據媒體報道,章文接受多家媒體採訪,承認摸大腿的行為,強調原因是圈子裡喜歡在喝酒後合影。“合影的時候,摟摟抱抱是難免的”,“這種場合,又喝了點酒,然後大家摟一下,抱一下,合個影,這個事情,怎麼就到了今天就成了我,或者某一個人性騷擾她呢”。這與韓國Me too中被舉報者的反應如出一轍,被舉報者往往承認性騷擾,但否認強姦。

事實上,即使承認強姦,強姦犯罪也是所有刑事罪裡最難定罪的罪名之一。不僅難以取證,還常常會給受害人帶來汙名化,被反諷為性訛詐,或被定性為兩情相悅。

今年7月1日,北歐發達國家瑞典立法規定,在瑞典與人發生性行為,如果沒有提前獲得雙方的明確口頭同意,就會被判定為強姦罪。沉默也不會被認定為許可。在感嘆其他國家法律對強姦罪有清晰的的定性時,我國法律卻對於強姦半推半就的行為,依然存在爭議。這不僅導致受害者在維權之路上困難,還要在面對親朋好友的責問、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時,百口莫辯,難證自身清白。

對於目前強姦罪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的多樣性特點,諸如婚內強迫性行為等諸多新情況,對此類行為是否以強姦定罪處罰,刑法學界和實務界在強姦罪具體認定上仍然存在爭議。

雷闖性侵女性的微信公號文章在公益圈內刷屏。有律師表示,因距離事發已過去三年,當事人即便選擇報案且被告人自首供述案發情況,但相應證據或許難以收集、或者幾近滅失,維權之路不容樂觀。如果有多名受害者同時指出行為人存在性侵事實,情況才會相應好轉。

總之,無論選擇隱忍還是反抗舉報,受害者都要面臨來自方方面面的結構性困境。從內部的生理療愈、心理重建到外部的動機審判、輿論圍觀、法律舉證等每一關,都充滿荊棘。

為受害者創造一個安全友好的社會環境,為維護女性權益建立健全的保護制度,我們做的還遠遠不夠。

(本文綜合自我在抱住、界面、澎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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