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長安劍向各位劍友徵集“少女遭同學圍毆,3人行拘免執行”一事的看法。短短一天就收到了近3000條留言。
長安君梳理了一下,發現咱們的劍友真的是人才濟濟,在眾多留言之中,大家的觀點隱隱集中在以下幾個“系”中,咱們一起來看看——
法系
“法系”劍友“性格耿直”,
在他們“字典”裡,
法是衡量一切的最好標尺。
要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遵守法律、完善法律才是根本途徑。
道系
“道系”劍友“嫉惡如仇”,
“脾氣火爆”的他們看來,
要從根本上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必須要加強懲戒力度。
嚴是關鍵字,
懲罰是關鍵詞。
儒系
“儒系”劍友“善於辯證思考”,
要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途徑不僅是預防和懲戒,
關鍵還是要強化
家庭、學校、社會的共同作用,
多管齊下護航青少年健康成長。
佛系
“佛系”劍友“脾氣溫和”,
愛和感化是他們不變的堅持,
他們相信,
在強有力的法治之下,
一定還有一些溫暖的力量能夠發揮作用。
看罷劍友們的留言,長安君真心覺得咱們這一屆劍友太優秀了,儒釋道法都佔全了。無論是法系的“尊法重法”、道系的“霹靂手段”、儒系的“慎思明辨”,還是佛系的“菩薩心腸”,都將是推動我們國家法治進程的重要力量。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法律專家學者們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專家這樣說
宋英輝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因未成年人大腦處於發育期,心智不成熟,對其簡單處罰,往往影響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增加再犯率,社會付出的後續成本會更大。
對這些出現問題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應當採取訓誡等必要措施進行干預,通過加強監管,社工跟進干預等途徑糾正他們的心理行為偏差問題,改善家庭監護狀況,對屢教不改的,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對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導等服務,使其儘早擺脫受侵害留下的心理陰影,恢復正常生活。
從完善法律的角度,應當儘早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危害行為的分級干預體系,以預防為主,做到早發現,早干預,防止未成年人嚴重危行為的發生。
苑寧寧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對於未成年人出現罪錯行為,應該思考怎麼管、如何幫助他們實現正常社會化。
未成年人具有理性不夠,容易衝動,不計後果,可塑性極強等典型的行為特徵,這就決定了一方面,制裁對未成年人無效,因為懲罰背後的震懾效應不足以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另一方面,積極因素的干預完全可以促進未成年人改正問題行為,預防繼續惡化。
要有效處置學生間涉嫌違法犯罪的的欺凌行為,必須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動搖,在立法和修法中應當設計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規律的干預措施,其中包括對欺凌者分級的教育矯治和對被欺凌者的及時保護。
何挺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校園欺凌主要並不取決於發生的地點,而是從施害方與被害方的特殊年齡段和學生身份,以及欺凌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等角度進行界定的,本案當然屬於校園欺凌。
對校園欺凌的處理不能簡單地等同於一般的傷害案件,不能簡單地用罰款和拘留等措施一罰了之,而應當採用適合學生的身心特點,並能幫助其順利度過從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轉化的關鍵階段的措施。
從今後的發展來看,需要通過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實施了不良行為或觸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提供懲戒程度不同的分級干預措施,在具有一定懲戒性的基礎上進行適合於未成年人的教育,可能才是處理校園欺凌案件的正確方向。
高維儉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少年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對於已滿14未滿16週歲的較為嚴重的初次違法者,法律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只是不予實際執行。
不予實際執行的主要道理在於:在嚴厲告誡的前提下,給初次違法的年紀尚幼者一次改過機會,以免“蹲班房”過程中的傷害以及之後的“標籤效應”。如果再犯,就可能實際執行行政拘留;如果屆時年滿16週歲,此類欺凌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相關法律的規定是有度的寬宥,而非無度的縱容。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宗旨在於保護、促進少年的健康成長,即便是對犯錯的孩子(包括嚴重違法及犯罪的少年),也理當如此。
長安君在梳理了眾多劍友的留言後,最直觀的感受是,在看待“校園霸凌”這一“黑色”的命題之內,卻有著越來越多理性、法治的光芒從中透出來。
“校園霸凌”一直都存在,只是近年來,隨著法治中國進程和互聯網的不斷髮展,網絡對此類問題的聚焦傳播、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的全民關注和人們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公眾對於青少年權益保護的關注度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在這個時代,每一個個案都能成為一堂法治公開課,每一次爭論都能為法治中國的進程再增添一種思辨。或許大家的留言和思考並不能立即對“校園霸凌”這一現象產生直觀的改變,但長安君相信,當法治成為我們每一個人衡量對錯的標尺之時,法治中國的陽光才會成為溫暖我們每一個人前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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