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老婆爭奪監護權牽出兩張結婚證,咋回事?

李賢(化名)的父親白手起家,在深圳創業發展,打造起家族企業。雖除妻子外,父親還與另一個女人保持聯繫,並育有一子一女,一大家族原本其樂融融,她怎麼也沒想到,父親病倒後,“小老婆”卻惦記起了父親的監護權和公司股權利益。

男子突發腦梗昏迷不醒,“小老婆”聲稱公司欠下鉅款

李賢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父親在上世紀80年代時隻身一人來到深圳打拼,母親則留在老家把四個孩子拉扯長大。在李賢記憶裡,母親傳統溫柔,帶著那一輩人的質樸和單純,父親勤奮肯幹,疼愛子女,但一個女人在她6歲那年卻打破了原本簡單溫馨6口之家的寧靜,漸漸泛起波瀾,導致今日愈發難以收拾的場面。那時,她隱約間知道了父親在深圳和一個名叫王紅(化名)的女人好上了。隨後,還為父親生下了兒子和女兒。

儘管如此,但李賢表示兄弟姐妹4人始終敬愛著父親,父親也一如即往地養家餬口。憑藉當年拓荒牛的精神,她父親也在深圳小有成就,組建起家族企業。隨後還將妻子、孩子們都接到深圳生活。多年以來,他們各自心照不宣,默認了王紅(化名)的存在。

李賢說,原本以為如今兄弟姐妹成家立業,父母也可停下忙碌了半生的操勞,好好享受天倫之樂。但2018年3月9日,李賢父親李南時(化名)卻突發疾病,經醫生診斷為腦幹梗塞合併出血,至今臥病不起,意識不清。

而在此時,王紅突然發難,聲稱公司欠下鉅款,不僅要求將李南時的監護權交給她,還要將其75%的股權轉入她的名下。李賢回憶起當時的情景“她先是說欠款5000萬,後面說6000萬,還說欠了1.3億元,我們對這麼大的債務一點不知情,她也沒有提供相關借據賬單,僅憑手寫金額的白紙,事情有點蹊蹺。”李賢也承認,企業平時由父親主持大局,又是家族企業,公司財務走帳沒有其他公司統計公佈得那麼清楚。而王紅不僅擁有公司5%的股份,還擔任財務的職位參與公司事務管理。這也讓公司經營明細更加難以明晰。

自李南時病重後,王紅不僅將存放在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陳南時的身份證、社保卡等物件一併帶走,還曾以“妻子”的名義把李南時偷偷轉到廣州醫治。

監護權爭奪牽出兩張結婚證,為定真假四處奔波

為解決監護權爭議,2018年5月9日,李賢兄弟姐妹以母親吳富盈(化名)名義向深圳市羅湖區法院提出申請認定李南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且指定監護人為吳富盈。

這時他們才發現,父親身份證件登記的出生年月與父母結婚證上的年月不一致。王紅也出示了一張她與李南時的結婚證和委託居委會出具的《指定監護人申請同意書》,用以證明她才是李南時的法定監護人。李賢感到納悶,雖父親一直與王紅保持聯繫,但父親和母親兩人領取結婚證後也長久生活在一起,從未辦理過離婚手續,那麼王紅手上的結婚證又從何而來呢?

為查明李南時的身份和年齡問題,證明兩個李南時為同一人,李賢兄弟姐妹與父母做了DNA 比對。司法鑑定報告支持李南時與吳富盈為李賢四人的生物學父母親。同時律師持法院調查令來到李南時老家信宜市調取相關身份信息。經派出所核查,僅存有李南時(配偶吳富盈)1985年從本所遷出的戶籍材料。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也寫出證明,王紅出示的結婚證所使用公章屬於虛假的結婚登記專用章。種種證據表明李賢母親才是李南時的合法配偶。

2018年8月10日,羅湖區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請人李南時與申請人吳富盈於1978年12月21日登記結婚,確認雙方系夫妻關係。法院認為,經司法鑑定,被申請人李南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由於指定被監護人不是同一訴訟程序,不屬於案件審理範圍。這次宣判並未指定監護人。在判後答疑中,審判員補充說明,依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作為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

但王紅在得知法院查明結婚證真偽後,又讓剛從美國畢業回來的兒子李景榮(化名)以送父親出國治療為理由要求居委會重新指定陳景榮為監護人。據社區居委會出示的說明中顯示,居委會承認前兩次指定是在對方隱瞞事實情況下作出的,不具備證明效力。同時根據法院判決文書證明合法配偶吳富盈為李南時的監護人。

監護權爭奪波瀾難平,誰才是合法監護人

為何王紅對李南時的監護權如此在意?不惜用偽造結婚證、欺騙居委會的方式獲取監護權?“可能她覺得父親臥床不醒,自己也失去了最大的靠山庇護,所以試圖以獲取監護權的方式控制父親人身自由和侵吞公司財產。”李賢說。

李賢原本以為母親尚且健在,法院也作出宣判並闡明法律條文,母親成為父親的監護人無可厚非,關於監護權的爭議會到此結束。

9月,王紅和李景榮再次來到羅湖區人民法院,申請李景榮為陳南時的指定監護人。李賢得知後,因擔心李景榮申請指定監護人成功,也向法院申請指定母親吳富盈為監護人。

作為公司二股東的李遠見(化名)說,王紅曾以工資相要挾,要求公司員工寫下關於李南時與吳富盈長期分居,情感不和的證詞,“連自己的親弟弟也被她收買了,我們都反目成仇了。”

李賢表示,原本李景榮申請的案件將其母親列為第三人,但在其母親接到傳票後,又被要求歸還傳票,稱兩起案件獨立審理,這讓他們擔心因開庭時間先後不一,後者審理情況會受到前者判決影響。同時,她還表示,既然《民法總則》已經規定應由配偶首先繼承監護權,在母親健在的情況下,不應該存在監護權的爭議,法院也不應受理申請。

筆者就當事人家屬提出的疑惑聯繫羅湖區人民法院,但法院工作人員答覆稱,該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目前不便接受媒體採訪。

記者隨後採訪金卡律師事務所張興彬律師。律師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首先要考慮他的配偶,然後是成年子女或者父母親。如果沒有其他特別原因,未解除婚姻關係的配偶理應取得監護權。在該起案件中,因雙方對監護權主張不一致,存在爭議,需要走司法確權途徑。同時,法院可能考慮到因配偶已經單獨提起訴訟的原因才將傳票收回。目前,律師建議可以先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先開庭一方審判員。

關於王紅取走公章、營業執照等物品,干擾公司正常經營一事,律師認為,雖然王紅也是公司股東,但公司並非個人財產,這種做法容易使其他股東的權利受到侵犯,屬於違法行為,丈夫成立的公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也有權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究其責任。

【撰文】豐雷 鄧子良

【作者】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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