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慧案例|陰莖勃起障礙屬幾級傷殘?

簡介:李先生因肌無力到這所著名三甲醫院住院治療,手術後導致下肢截癱,小便失禁、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看看李先生是如何打贏官司的。

內容:

吉林省乃至全國提起這所三甲醫院,人人都會豎起大姆指:日本的設備,扎堆的人才,優秀的管理團隊,方方面面無可挑剔,實屬一流。患者更是人來人往,川流不息,蜂擁而至。“患者之家”“醫術高超”“賽扁鵲勝華佗”等錦旗牌匾塞滿會議中心。然而,就是這所超大型醫院掉了份,吃了官司,而且還輸了,還輸給了一位沒念幾天書的農民。隨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民二終字第1070

號判決書的生效,這所三甲醫院無可奈何的履行了給付義務,賠償患者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近80萬元。至此,這起一波三折的民事糾紛終於結案,劃上了句號。

2013年7月,天氣灼熱。吉林省四平市農民孫某慕名來到朗慧律師事務所,找到韓褘主任,介紹其親屬李某某因病治療時的遭遇及危害後果,肯請獲得韓律師的幫助,討回公道,伸張正義。韓律師認真聽取了到訪者的情況介紹,雖然預料同大型三甲醫院打官司會困難重重,但多年磨鍊出的職業性格決定受理此案。封存病歷,調查取證,深入細緻的研究後,起草文書以李某某之名一紙訴狀,把為李某某治病的三甲醫院告到了法院。

一審原告方訴稱:原告因腰部疼痛、活動受限,行走後加重,休息後緩解並伴有左下肢痠疼麻木,於

20115月上旬入住當地一家醫院治療,未見明顯好轉。月末轉往長春某三甲醫院繼續治療。入住三甲醫院前原醫院檢查,原告肌力Ⅴ級。然而,在三甲醫院手術後雙下肢截癱、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訴前在律師的指導下,經吉林大眾司法鑑定所進行了鑑定,結論為:被告在對原告行“腰椎後路間盤摘除植骨融合內固定術”治療存在切開部位選擇不當的過錯,該過錯與病人術後即發生雙下肢癱、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存在因果關係,醫院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 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9698.82
元、護理費110494.23元、護理依賴費283430元、誤工費110494.23元、傷殘賠償金356393.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醫療依賴120000
元、精神損失費70000元,合計1101510.88元;
2、律師代理費、鑑定費由被告承擔。

三甲醫院對韓律師早有耳聞,組織團隊積極應對,做好了對弈準備。毫不含糊針鋒相對提出了幾點答辯意見:

1、被告對原告的治療沒有任何過錯;
2、司法鑑定並沒有對原告的全部治療行為進行鑑定,鑑定依據不足,存在明顯錯誤,不能僅以鑑定評價整個醫療行為。關於鑑定錯誤,已申請鑑定人出庭及要求進行重新鑑定;
3、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沒有證據支持,應予駁回。

法庭講法講理,也最為較真,更是展示辯護律師能力才華的場所。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打起精神,瞪大眼睛,唇槍舌戰,你來我往,毫不相讓。經法庭調查,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二輪激烈辯論後,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大白於天下。一審法院認定:

201156日,原告因腰3-44-5間盤突出症、腰1-5

骨質增生症入住當地某醫院治療,513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注意事項為1、繼續臥床休息治療;2、密切觀察病情;
3、定期複查,必要時手術治療;有變化隨診。同年514日原告因腰椎間盤突出症入被告三甲醫院住院治療,517日行腰椎後路間盤摘除植骨融合內固定術,住院10
天,花費醫療費用49698.82元。訴前原告委託吉林大眾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該所於201547日作出吉大司鑑(2014)醫臨鑑字第36
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三甲醫院在對李某某行手術治療中存在手術切開部位選擇不當的過錯,該過錯與病人術後即出現雙下肢癱、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應對該後果承擔主要責任。2、被鑑定人李某某雙下肢肌力Ⅲ級符合傷殘叄級,小便失禁難以恢復符合傷殘叄級;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符合傷殘肆級。3、被鑑定人李某某存在醫療依賴,費用每月伍佰圓人民幣。4、……。

審理過程中,原告追加申請對2011517日的手術中是在患者腰1、腰3

兩個椎體置雙椎弓根釘還是在胸12、腰2兩個椎體置雙椎弓根釘;是切除腰12椎體棘突還是切除腰1椎體左側椎板下12
進行鑑定。被告醫院也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鑑定申請,申請的內容為:1、醫療過錯;2、因果關係;3、參與度;4、傷殘等級及原發病傷殘等級;5、醫療依賴;
6、護理依賴程度及時間;7、醫療依賴費用;8、治療原發病所需花費的醫療費及護理依賴期限進行重新鑑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委託吉林津科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42日作出吉津司鑑中心(
2015
)法臨鑑字第216-1號、吉津司鑑中心(2015)法臨鑑字第216-2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三甲醫院在20115
17日的手術是在患者胸12、腰2兩個椎體置雙錐弓根釘。(手術)切除的是腰1椎體棘突。三甲醫院在李某某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過錯與李某某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過錯的參與度應為主要責任。李某某目前已構成三級傷殘。李某某醫療依賴費用為500元/月。李某某治療原發病所花費的醫療費及護理依賴期限及費用無法具體認定。李某某目前需要部分護理依賴,其費用應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保護。李某某原發病傷殘等級無法認定。”

針對認定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為確定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因果關係參與度的問題,一審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吉林津科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根據鑑定意見,被告醫院對此存在過錯,其過錯醫療行為已構成侵犯李某某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被告提出異議,申請對吉津司鑑中心(2015)法臨鑑字第216-2鑑定意見重新鑑定一節,因被告所提申請並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重新鑑定相關規定,故法院對其重新鑑定的主張不予支持。關於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問題,本案中醫療侵權發生後,損害後果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潛伏期,要求一個普通公民在損害後果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就主張權利不符合常理,且在被告的答覆意見中明確目前該病人仍在恢復當中,因此原告的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醫院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直接和間接損失,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以

70%比例為宜。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一、被告三甲醫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772345.26元(醫療費22676.82元+護理費77345.96元+護理依賴費198401元+誤工費
77345.96元+殘疾賠償金249475.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醫療依賴費84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律師費7000
元+鑑定費
5400元);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拿著一審法院的判決文書,三甲醫院不服:自己有著優秀的醫療人員,更有省內著名的大律師,為什麼會輸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不公,決定走上訴程序,討回尊嚴,挽回損失。於是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二審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本案進行重新鑑定,改判原告敗訴並承擔相關費用。

拿到法院的裁判文書,李某某內心十分激動,長出了一口氣,把“喜訊”傳達給親朋好友。就在他興奮之時,一個電話使李沸騰的水冷了下來,本來剛剛放下的心,又重新提了起來。電話是法官打來的,告訴李對方當事人已提起上訴,一審裁判文書暫時不能生效。放下電話,李急忙來找韓律師,徵求對策。韓律師對李安慰的同時,告訴其這是預料之中的事,並早就針對醫院可能提出的上訴意見,準備好了答辯。由於角色轉換,由原先的主動訴訟變為被動應訴,韓律師只是進行了簡單的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1月12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甲醫院上訴一案公開審理。旁聽人員眾多,座無虛席。庭審中,被上訴方韓褘律師再次把所掌握的醫學法學知識進行有機結合,認真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觀點及依據,獲得了審判法官及旁聽人員的認可。經法庭調查,再一次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特別是應法庭的要求,相關司法鑑定人員出庭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詢問。二審法院進一步查明瞭案件事實,認為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符。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於吉林津科司法鑑定中心(2015)法臨鑑字第261-1

261-2號鑑定書是否應予被採信一節。兩份鑑定意見是在一審訴訟過程中由醫院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進行的,醫院對鑑定程序並無異議。三甲醫院對該鑑定持有異議,鑑定人已經出庭接受了質詢,醫院上訴主張該鑑定存在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況,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佐證。本案已經經歷了兩次鑑定,李某某訴前單方委託的吉林大眾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吉林津科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的結論基本一致,均認定三甲醫院存在醫療過錯,過錯與李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已經存在兩份鑑定意見的情形下,某三甲醫院申請再次進行鑑定增加當事人訴累,法院不予准許,原審法院採信吉林津科司法鑑定中心(2015)法臨鑑字第
261-1261-2號鑑定書並無不當。三甲醫院上訴主張李某某存在原發病,並在委託鑑定時申請對李某某的原發病傷殘等級和治療原發病所需花費的醫療費及護理依賴期限進行鑑定,但吉林津科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中已經記載“由於其入院時肌力情況無法認定,故李某某原發病傷殘等級無法具體認定”,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時表示“關於肌力問題……被告的書寫自相矛盾,所以只好用原告當地醫院的記載認定”,可以看出三甲醫院對李某某的肌力存在病歷上書寫互相矛盾的情形,且該書寫矛盾,導致了李某某原發病傷殘等級無法認定的結果,故三甲醫院關於部分賠償項目和數額均是李某某治療原發病而產生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的話:

原告的醫療損害得到了相應賠償,但再多的賠償買不到健康,買不到快樂與幸福。因此,希望醫療機構或者醫生不能視患者的生命與健康為兒戲,有高超的醫療技術設備,更要有崇高的責任感,學會換位思考,今天的醫生,明天的患者。在提高醫生職業道德水準上加強管理,提高醫生職業認識,對得起救死扶傷的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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