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各位读者,关于“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今天是最后一篇——

移民、归化与宪法

前面我分别从不同的层面讨论了美国移民的归化问题,大致说来,它们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

第一,移民法的法律规制层次。

第二,移民的公民资格授予和政治认同的宪法层次。

第三,蕴含在宪法背后的政治文明层次。

上述三个层次尽管都与移民归化相关,但它们的关切点是不同的,引发的问题也是各异的。下面本文试图从一种政治宪法学的理路予以宏观性的再探讨。

首先,美国国会两院制定并通过各个时期的移民与国籍法,这是美国行宪历程中的一个基本步骤,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是由公民群体组成的,“人民”(people)不能抽象地存在,它要表现为一个复数,即转化为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人民大众,就是个体公民(individual citizen)。正是在个体公民的宪法赋权中,外来移民问题出现了,即

外来的迁徙者是否享有本国公民的生而具有的权利呢?对此,美国宪法潜在地给出了解答,那就是,可以,但必须经过一种法律程序的检测审核,这样就从宪法原理中衍生出移民法和国籍法,或者合并为一个法律——移民与国籍法。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从移民法的制定来看,美国首先是开放的,对于外来移民并非一味排斥,这是美国的国家传统。因为美国作为一个新大陆,其创建就是由外来的各种移民,尤其是英国移民组建起来的,这与欧洲传统国家大不相同,美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固有居民或帝国旧制下的臣民,而是由新近移民及其后裔构成的国家。当然,原住民问题,即印第安人是美国国家建设的一个问题,但这不属于移民法管辖的范围。就移民法来看,在其开放性的同时,还有一个甄别检测的审核问题,也就是说,它不是漫无原则的自由开放,至少是在其主权国家的现代特征确立之后,对于外来迁徙者来说,要想成为美国公民,就需要接受美国相关法律的检测和审查,以便确定他们是否具备获得美国公民的资格条件。这样,移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制定各种各样的标准,设置各种各样的检测方式。也就是说,要成为美国公民,获得美国国籍,是有条件的。

由此,美国移民法的主要内容便是根据美国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定位,制定一系列标准以及检测程序,用以筛选外来迁徙者加入美国国籍的申请。这些具体标准和检测程序不是本文关注的中心,但它们有一个贯穿始终的目标,那就是使得外来移民真正成为美国公民。为此,

其核心就是归化,归化才是移民法的目标,设置众多标准,最终是为了符合标准的移民者实现归化的目的。本文的主旨集中于归化问题,从历史、自然、政治与文明多个层次深入探讨了美国宪法以及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并且指出它不是单纯的移民法问题,而是宪法甚至是文明论问题。为什么移民问题是一个宪法问题,并且要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加以审视呢?这就涉及移民的审核目的,即他们获得的是一种公民权利资格,而公民资格的确立要基于宪法,只有宪法才能赋予公民一种有别于其他主体属性的政治属性,即美国公民的宪法政治属性。这里其实也是一个公民权利的发生学问题,是一个宪法创制中的国家主权与公民权的培育与生成问题,对此,政治宪法学能够给予较为恰切的证成。

细究起来,美国公民资格的生成,一直有着一个双层的宪法政治的复调逻辑,而且相互之间是充满张力的:一个是生而具有的天赋权利逻辑,一个是宪法赋权的人为设置逻辑,这也是一个应然与实然的不同逻辑。联系它们两者的宪法通道是美国宪法制度的安排,诸如分权与制衡的体制、复合联邦制的体制、司法裁判权独立的体制等,尤其是权利法案。这些宪法制度把美国宪法原则中的公民权利具体地转化为可以操作的权利条款,因而公民权利就不再是一些资格,而是可以诉诸司法的权利。在此虽然没有针对美国公民的归化问题,但也有美国公民的从自然权利到实定权利的转化问题,有国家的法治化与公民德性的培育之双层建构问题。生而具有的公民资格要转化为宪法中的法律性权利,也是一个隐形的公民之政治认同的归化问题,即公民个体要做到自觉地认同联邦宪法,忠诚宪法,承担宪法的公民义务,行使宪法权利,并获得宪法以及司法保障。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对于非生而的其他外来族裔的迁徙者呢?归化的宪法意义就格外地凸显出来,因为这里蕴含着一个他者,即从一个非美国的他者转化为一个美国的公民,如何消化或应对隐晦不明的他者——也许是野蛮状态的他者,也许是与美国对峙的他者,也许是与美国和平友好的他者。无论怎么说,把一个非生而的他者转化为一个认同美国的自我,这就是归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构建美国公民的自主性的过程。为此,美国宪法就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政治认同与归属,乃至文化认同与归属,对于美国宪法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美国的宪法构造有一个合众为一与一分为多的结构问题,那么对于外来移民来说,则是一个异质与同化的问题,是一个他者与归化的问题。美利坚民族的宪制史就凝聚在这样一个双重的扩展过程之中,外来的移民,无论是欧洲族裔的移民,还是其他族裔,诸如亚裔、拉丁裔等,都面临一个同化为美国公民的归化过程,这里确实蕴含着一种敌友论的背景,但其要义却是化敌为友,即使其归化。

归化既是一个政治认同的宪法举措,也是一种文明论的超越宪法的举措,这就使得移民归化的法律问题复杂化了。我们发现,美国移民史上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不是单纯的移民法造成的,而是其背后的文明论问题造成的。例如,远一点的排华法案,近一点的针对德裔、日裔移民的限制,甚至当前特朗普的七国限入令,看上去都具有某些法律层面的理据,但它们的背后却是

文明冲突论在作祟。其实,这类文明冲突论也非美国一家独有,在其他国家或许更甚,中国有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中世纪欧洲有基督徒与异教徒之分,伊斯兰国家有对其他宗教国家的圣战传统,日本也有大和民族主导的东亚共荣圈,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文明冲突所导致的历史政治问题。应该看到,各个民族共同体都有基于自我主体性所持有的文明排他性特征,它们将其他外来的文明视为劣质文明,以此彰显自身文明的卓越优势。

问题的严峻性在于,这些文明的等级差别意识,如果仅仅局限于一般的文化生活方面,倒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难题,可以慢慢地予以融汇消化,各个国家版本的华夷之辨,虽然都难免狭隘与自私,倒也并不十分可怕。但实际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在很多传统体制国家中,它们实质性地转化为了政治上的制度设置,转化为敌友政治的核心枢纽,对此,卡尔·施米特看得非常清楚,并且把它的宪法学建立在这种政治敌人的预设之下。很多国家其实都或多或少地以这种文明敌友论为立国的根基,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敌人,宪法的共同体意识才能达成。那么,美国的立国以及移民法是否也是如此呢?对此,本文认为,对于英美的政治与法治传统,尤其是对于美国的制宪建国,我们还不能用卡尔·施米特的政治敌友论予以简单概括。固然,移民归化有某种文明等级论的特征,但还远没有达到文明冲突论尤其是敌友论的地步,应该看到,美国宪法还有普遍性的一面,即

它的开放性与普世性。正像本文前述的,美国特性以及美国精神有其保守主义的方面,但美国宪法的生命力还是在于它所代表的人类的普遍性价值以及制度架构,这一点是美国数百年来得以发展并成长为一个领导大国,担负着人类普遍命运的关键所在。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卡尔·施米特 △

所以,从这个视角来审视美国的移民归化问题,就可以发现其宪法制度所具有的双重特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二元结合,这是美国宪法的菁华,尽管其中有着难以克服的二元张力的纠结,并且在美国宪法史的不同时期,因其国家特性的不同定位,致使这个二重性的某一个占据权重的要津。但是,就像一个钟摆效应,美国政治不可能彻底清除其中的任何一个支点,而是相反,当一极被推到极端之后,总会有另外一极反弹回来成为新的要津,总的来说,它们的中道便是两极震荡中的平衡。具体到移民归化问题,首先是一种或明或暗的美利坚民族的文明优势论在起作用,这是无可厚非的,归化在此不但具有宪法的基础,而且在移民法中也从来都是贯彻始终的,它们表现为外来族裔对于美国的政治认同与文明认同,归属并忠诚于美国宪法,由此才能获得美国公民的资格权利。

但是,美国宪法体制的伟大在于,它能够抵制敌友论的诱惑而依然坚守普遍性的价值,呈现出一种代表着人类普遍命运的宪法学法理。美国宪制最终并不是奠基于敌友论的,美国宪法并没有预设一个卡尔·施米特意义上的政治敌人,也没有预设一个绝对的他者,而是面向人类的具有着普世性价值的宪法创制,虽然它以“我们人民”(美国人)为主体,但这个美国人不是排斥外来者的,而是向世界敞开的,世界各个族裔的迁徙者都有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的“自然权利”,这个属性是来自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的本源所决定的,也是美国作为自由堡垒的属性所赋予的。所以,在美国历史中,尽管有各种各样的保守主义兴起,并且推波助澜,但并没有从根本性上颠覆美国的自由开放这一国家特征,甚至奇妙的是,美国的保守主义恰恰是美国自由的最坚定的护卫者,是美国传统自由精神的守护者,保守的自由主义是美国保守主义的特征,也是它迥异于欧洲保守主义的地方。

表现在移民归化问题上,美国的宪法以及移民法,就没有种族主义与沙文文主义的那种极端保守性,也没有诸如马克思标榜的那种“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极端开放性,而是把普遍性寓于特殊性的中道之中,通过有限度的公民资格的筛选与检测,达到政治认同与文明归化,从而为普世性的世界共和国打下基础。由此可见,

美国既是一个美国人的美国,也是一个世界各族人的美国。这个关于世界帝国的梦想,早在罗马时期就有罗马帝国的世界构想,中世纪晚期有但丁的世界帝国的理论,现代早期有康德的永久和平的世界共和国,有大英帝国的蓝图,有威尔逊的国联,以及二战后的联合国,就东方中国来说,有华夷之辨的中华天下体系,有康有为的新三世公羊学等。美利坚民族继承了英格兰乃至欧洲文明的遗产,传承更化的是罗马共和国的政体与英国普通法的法治,它不可能不有自己的光荣与梦想,因此,构建一个世界共同体也是美国宪法的隐晦的政治诉求,所以,考察美国的移民归化问题,应该有这样一个未来世界共和国的视野。

有了这个视角,我们再来看美国移民法,就会发现其归化的内涵与外延是非常深厚和辽阔的,美国化的狭隘性其实远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巨大,它们有一个通过美国化而走向更大的世界共和国的朝向,美国人与非美国人也不是截然对立的,美国公民与世界公民具有着某种内在的契合,因为公民权利法案的一系列条款正在为全人类的政治社会所共享。归化既是移民入籍美国的公民化过程,也是公民社会自身的公民化过程,一个宪制国家,其古今之变都必然要经历民众主体的公民化过程,美国移民法的归化具有示范的效应,不移民美国也需要自我国族的公民化过程,这也是一种归化,即归属到自己的宪法制度与宪法精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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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无论是移民的归化即公民化过程,还是非移民的归化即公民化过程,在任何一个国家内部都不是一下子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艰难的资格转化的程序与冶炼,甚至还会出现革命与反革命的政治震荡。公民人格的打造绝非轻而易举,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稳定的宪法体制,如果有,这个公民化过程就是和平与演进论的,即在宪法制度保障之下的公民运动与公民人格塑造。例如,美国社会的公民化运动,深入到劳工、族裔、福利、教育等方方面面,它们在美国宪法的体制下,曾经轰轰烈烈地发生着,并且进一步把移民归化的形式主义,转化为富有内容的平权运动,甚至推进到一种“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教条,从而走向极端,引发另外一种保守主义的反弹。但宪法的根基保证了美国的这些公民权利运动,最终是和平主义的、渐进主义的,不会发生翻天覆地的政治与社会大革命。不过,如果没有一部稳健的宪法体制,公民化运动就很可能引发激进主义的革命狂潮,以至于颠覆宪政体制,欧洲某些国家乃至后发现代化的国家所频繁出现的就是这样的情况:

公民意识觉醒了,但宪法体制被打破了,无法无天的公民社会运动,在社会权利方面的超越历史阶段论的盲目诉求,付诸革命暴力的手段,其结果必然导致专制主义的复归,这样一来也就远离了归化的宪制正当性意义。

由是观之,在移民归化问题上,宪法是极为关键的,它是移民归化的核心制度关口,是开启与关闭公民化进程的闸门和枢纽。从美国的移民史和建国史来看,联邦宪法是关涉美国国家特性与公民人格塑造的一个中介性的枢纽机制,就宪法文本来看,它规定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以及公民资格的相关要件,并且协调了联邦政府与各州的关于移民审核权的权力分配,把移民归化的审核权收归国家所有,这就为后来制定一系列移民法奠定了宪法基础。就宪法政治来看,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宪法体制的政治属性,并且在美国独特性与人类普遍性的二元对峙中达成了一个寓普遍性于特殊性之中的中道宪政体制,这样,就为移民归化问题的普世化和美国化打通了一个制度通道,从而得以抵御两种极端主义教条——政治正确的普世主义教条与美国独特论的保守主义教条——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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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治文明来看,美国宪法也呈现出文明等级论与文明多元论的中道,那就是,既主张了文明与野蛮的文明演进主义的宪法价值观和历史观,认为宪制文明是一种本质上有别于野蛮的基于公民权利的政治共同体的文明形态,但又不固执于美国的一己独特性,而是在宪法文明的基础上,开放性地实现着文明多元论和文化多元主义,这就为其他族裔的美国公民提供了宪法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与多种生活方式的保障。

至于美国移民法,其中心要旨就是落实美国宪法的上述制度理念,以此审核、检测和塑造外来族裔的美国公民,在他们申请美国国籍的过程中设置一系列门槛,制定一系列分类与优选标准,从而保证外来者能够达到美国公民的资格要求。这些繁复的移民法的具体内容,从忠诚宪法到出生年龄,还有财富指标、识字要求、血亲关系等各项规定,不是本文考察的议题,它们均是在美国宪法指导下的具体法制事务。

事实证明,美国的移民归化法,在美国二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中是卓有成效的,为美国的发展,为美国国家特性和公民人格塑造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尽管其中有两种力量的对峙与震荡,有各种各样的偏差与扭曲,但由于宪法的强有力支撑而没有破局,并总是能够在各个时期的颠簸中找到平衡,从而维系着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与独立国家的自由而保守的文明属性。归化作为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其真正的本质蕴含在宪法中,而不是寄存于移民法中,宪法与移民法的结合,为美国的移民归化问题打开了一个自由制度的通道。自由不是施舍,获得自由需要付出代价,归化就是一种代价,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国民的政治成熟都需要这样一个公民化的过程,这对于外来迁徙者来说就更是如此。

【往期文章】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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