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要謹記,過期討債沒人理,法院:時效屆滿,不保護!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638 字,閱讀全文約3分38秒。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與他人產生債務關係,但可能會因為沒錢或者忘記等各種原因延長債務訴訟時效,但是國家規定的訴訟時效只有2年(2017年10月之後為3年),過期討債不受法律保護,遇到“老賴”只能是自討苦吃。所以我們與他人簽訂債務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畢竟誰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


訴訟時效要謹記,過期討債沒人理,法院:時效屆滿,不保護!


案例一:

2009年12月18日,徐州某廣告公司與當地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廣告公司以60萬元的價格向房地產公司購買一處面積為200平方米的商品房。

雙方約定,廣告公司應當在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購房款,房地產公司在2010年6月之前交房。合同訂立後,房地產公司如期交房,廣告公司僅支付了25萬元購房款。房地產公司一直未催要未付購房款,直到2015年9月,才向廣告公司出具了一張購房結算單,載明現應補交35萬元。同年11月4日,廣告公司財務部門在結算單上籤章,並註明“尚欠35萬元”。


訴訟時效要謹記,過期討債沒人理,法院:時效屆滿,不保護!


2017年11月1日,房地產公司起訴要求廣告公司支付所欠購房款。廣告公司提出,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為2009年底,房地產公司直到2015年才催要所欠購房款,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參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批覆》,訴訟時效期滿後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籤章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本案中,2015年11月4日,廣告公司在購房結算單上確認欠款金額並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期間從重新確認債務之日開始計算,房地產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起訴,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期間。

法院最後判決,廣告公司應支付所欠購房款35萬元及相關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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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過期討債自吃苦果,90萬貨款成泡影。

“因為兩個單位關係好,所以我們一直沒有追討貨款……”四川的一家公司因自己怠於要債,超過訴訟時效,90萬元貨款變為泡影。

原告四川省某公司與被告廣東省某公司先後於2008年12月25日、2009年7月8日、2009年7月10日簽訂《結算協議書》、《還款協議書》、《結算書》,廣東省公司分別確認欠四川省公司貨款3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但只支付了10萬元,餘款一直沒有支付。


訴訟時效要謹記,過期討債沒人理,法院:時效屆滿,不保護!


四川省某公司因為兩家單位關係好,一直都沒有追討這些欠款,直到2014年春節之後,該公司由於經濟緊張才開始向廣東省公司要錢。在討債失敗後,四川省公司才慌忙起訴,要求廣東省公司清償貨款90萬元。

海珠區法院經審理後確認了原告的債權,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債權就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的三筆貨款都約定了履行期限,最後一期債務的履行期限為2011年7月。因此,債權的訴訟時效為2013年8月1日前。原告的起訴要求超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法院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講解:


訴訟時效要謹記,過期討債沒人理,法院:時效屆滿,不保護!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之前,自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至《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應遵照《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已經屆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則直接適用《民法總則》,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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