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章程

未來網高校頻道10月24日訊(記者 胡曉萌 通訊員 林釗宇)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前身是1978年創建的北京石油化工專科學校和北京化工學院第二分院。1985年,學校劃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管理;1992年,在北京石油化工專科學校基礎上建立了北京石油化工學院;2000年,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劃歸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

學校發揚“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勤奮實幹、自強不息”的精神,遵循以學生為本的辦學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學術、傳承文明、服務社會為己任,立足北京、面向全國,服務能源產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強化“崇尚實踐、知行並重”的實踐育人特色,努力將學校建成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培養、高水平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高質量社會服務、先進文化引領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以下簡稱學校);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BIPT。

第三條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北京市大興區清源北路19號。學校設有清源校區、康莊校區和燕山校區。

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學校網址是http://www.bipt.edu.cn。

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第六條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辦學,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七條舉辦者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和發展規劃,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

第八條舉辦者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和事業的健康發展,支持學校多渠道依法籌措辦學經費並自主管理使用。

第九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第十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致力於培養誠實守信、勤奮實幹、學習和實踐能力強、職業素養優良、具有廣闊視野、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十一條學校校訓:寧靜致遠,務本維新。

第十二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等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依靠師生員工辦學。

第十四條學校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有關規定,確定辦學規模,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四)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六)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舉辦者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決定收入分配;

(七)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工和學生,根據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九)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

(二)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建立和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公開學校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黨委會討論通過,依照法定程序報舉辦者同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防範和抵禦校園傳教滲透。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黨委自身建設以及對學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黨委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副校長和校長助理等職位,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和學術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聘任、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遇有緊急情況,決定實施法律許可的校園安全應急措施;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據其議事規則,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集體討論、校長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主持召開。校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校長助理,學校辦公室、監察部門負責人作為固定列席人員參加會議;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根據會議內容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校長審定。

第二十三條學校依法成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組織,積極構建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既相對獨立,又相互支撐的有機協調運行機制。

學術委員會及其他學術組織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學校師生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十四條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院(系)等教學科研機構或校長提名,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可按照學科建設、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可在學院(系)等教學科研機構設置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專門委員會、分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章程和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評議和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負責學位(含名譽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核,學位爭議的裁定等有關學位事務。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組成,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校長聘任,任期一般為二至三年。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學科或跨學科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授權和指導分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校成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諮詢機構,依照其章程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學科專業領域內的專家和學生代表組成。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二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二級工會為單位由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 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工會提交審議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其組織原則和議事規則開展工作,形成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並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各教學單位學生依法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低於在校生人數的1%。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依其組織原則和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學校黨委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相關專項工作委員會、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對學校重要事項、重大決策提出建議,協同開展工作,並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教學科研機構是指學校直屬的學院(系、部、中心)(以下簡稱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和實驗室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設置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教學科研機構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進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規範有序地賦予教學科研機構相應的管理權限,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五條院長(系主任)是學院(系)的行政負責人,受學校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系)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支持和保障學術分委員會工作,代表學院(系)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院長(系主任)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院(系)黨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系)的決策機構,由院長(系主任)、黨組織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相關人員組成。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研究確定其他參加或列席人員。

黨政聯席會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穩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學院(系)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對學院(系)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學術事宜進行評議、審定,對學院(系)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建議並提供諮詢。學術分委員會的職責、組成人員由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在學院(系)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參與學院(系)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學校根據教學科研機構的性質、任務和權責情況,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四十一條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可與國內外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聯合設置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依法設置、調整內部黨政職能機構和直屬機構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三條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四條由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六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教師應由熱愛教育事業、師德優良、善於教書育人、具有相應學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應由具備良好的服務意識、職業素養、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對聘任、待遇、獎懲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

(二) 愛崗敬業,努力提高思想覺悟、文化修養和工作能力;

(三) 盡職盡責,遵守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

(四)育人為本,尊重和愛護每個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服務;

(五)為人師表,遵守職業道德,尊重學術自由,恪守學術規範;

(六)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和合法權益;

(七)承擔校外兼職工作須以完成本職工作崗位任務為前提,並須向學校及所在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

(一)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三)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學校建立教職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流動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貢獻突出、業績優秀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和聘約要求、違規違紀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或者解聘。

第五十二條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五十三條學校依法維護和保障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職業發展和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五十四條學校依法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五條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學校落實國家關於離退休人員的政策措施,關心和改善離退休教職工生活,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七條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採取多種用人方式,相關人員可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條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和公共設施;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按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辯,按規定程序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獲得學業指導、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學術道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和合法權益;

(四) 按照學校的組織安排,參加教育教學方案規定的活動,努力學習,勤於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公共設施;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學校依法制定學生管理制度,以育人為本,公平公正地開展學生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工作。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校發展建設的各項活動;支持和保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依法制定章程並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可根據學校規定,推選學生代表出席或者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的學校會議。

第六十三條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學校授權學校團委予以受理和審查。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六十四條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六十五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六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重大資金使用與重大投資決策嚴格履行決策程序,保證資金安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經濟秩序;完善財務公開制度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預防財務風險。

第六十七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依法對學校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通過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九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提高經費與資產的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條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自然與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科學配置設施設備,建設有利於促進教學科研活動、便利師生工作和生活的人文校園、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

第七十一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七十二條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主動融入社會,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三條學校積極服務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強與各級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的開展。

第七十四條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化辦學,加強與國外高校和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提高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七十五條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擴大決策民主、加強社會監督,促進學校發展改革的諮詢協調機構,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理事會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

第七十六條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經學校認定、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社會人士。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校友應當珍惜學校聲譽,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

第七十七條學校校友會是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凝聚校友力量,關心和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及時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八條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合作,募集資金,接受校友和社會各界的友好捐贈,推動學校事業的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徽為雙圓套形,外環以學校中英文校名環繞,內環中心圖形是學校英文名稱首字母“BIPT”的變形組合,圖形下方有建校年份“1978”字樣。

第八十條學校徽章為題有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一條學校校旗為標準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標準字校名。

第八十二條學校校慶日暨校友返校日為每年10月最後一個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四條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發生變化的,依據法定程序修訂學校章程。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和修改,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六條學校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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