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的朋友注意了:這張「生死狀」沒用,簽了也白簽!該賠一分少不了

喝酒的朋友注意了:这张“生死状”没用,签了也白签!该赔一分少不了

酒後易生事端 簽單全桌免責?

律師:並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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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髮老友聚會頻頻 活動前流行起籤《免責協議》

先簽後喝:各地老友頻聚龍江 聚會前要求籤《免責協議》 組織人:怕好心辦壞事

褒貶不一 支持者:酒後出事全桌不應遭牽連

反對者:像籤生死狀 簽得感情都淡漠了

律師:免責協議書並無法律效力 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要承擔一定責任

喝酒的朋友注意了:这张“生死状”没用,签了也白签!该赔一分少不了

網絡配圖與本文無關

幾十年未見的好友再次聚齊在酒桌上,那種興奮的場景可想而知,而當大家落座後,好友拿出一張《聚會承諾書》讓大家挨個簽字,確認“你喝多了出事兒,與酒桌上的人無關”後,再舉杯歡慶,這種新增設的環節多少人能夠接受?

近日,記者發現,今年夏季至今,全國各地的老年朋友來黑龍江找老戰友相聚的頻次特別多,而活動或者開餐前,一些組織者會要求各位老友簽訂《免責協議》。今年組織過全國四百人大聚的黑龍江知青趙先生告訴記者,簽訂這種免責協議,僅是起到提醒的作用,望各位老年好友相聚別太興奮,飲酒也要適量而已。對此類的《免責協議》,律師表示並無法律效力,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還是要承擔一定責任。

先簽再喝!

各地老友頻聚龍江 聚會前籤《免責協議》

組織人:為老夥伴提個醒而已

69歲的哈爾濱市民趙先生,曾是長水河八分場的知青,今年夏天,全國各地的400餘名老戰友齊聚黑龍江,參加農場50週年紀念活動,趙先生被戰友們推舉為組委會會長。8月老友們相繼抵達哈爾濱,在飯桌上,趙先生拿出了一份《參加長水河八分場聚會承諾書》請各位過目並簽字。

記者在這份承諾書上看到“如果在活動中我突發疾病,或出現意外傷害與活動組織者沒有任何關係”,“如果我飲酒過量,出現問題由我個人負責”,“我是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簽名的”等字樣。

喝酒的朋友注意了:这张“生死状”没用,签了也白签!该赔一分少不了

趙先生告訴記者,現在全國很多60歲至70歲的老年人在聚會前,組織者都會拿出來一份類似的《免責協議》請在座各位簽名確認,因為組織者也都是各位的好友,沒有利益瓜葛,誰也不希望因為聚會而發生不好的事兒,所以提前告知對在場的人都好。

趙先生說,有戰友在2012年聚會時,曾因在飯桌上興奮過度引發腦出血,離大家而去的悲劇。所以以後聚會大家會默認這種簽字免責的做法。“其實這個承諾書僅是為了給老夥伴們提個醒,一是我們歲數都不小了,喝酒要適量,也別過度興奮;二是安全和健康永遠是第一位的。”趙先生說。

褒貶不一

支持者:酒後出事全桌不應遭牽連

反對者:像籤生死狀 簽得感情都淡漠了

老朋友、老同學聚會,為了助興難免會喝上兩杯,但由於多起因聚會飲酒過量而造成參與者遭受傷害甚至死亡,同行人被判罰款等共同承擔責任的事件發生,一些人想到了“約法三章”的辦法。事先準備好的《免責協議》如同讓人簽訂“生死狀”,讓參與聚會者先簽字後喝酒,一切後果自負。

支持者

“大家聚會是圖個開心熱鬧,籤《免責協議》主要是為了起警示作用,以免在酒桌上拼酒、勸酒,”哈市市民張先生說,如果真的出現問題,《免責協議》對自己也是個保護,能避免責任,其實這種做法也比較無奈。

反對者

經常與老同學聚會的王女士則不認同這種做法,“籤《免責協議》讓人的感情都淡漠了,有了協議是不是反而肆無忌憚呢?大家你跟我,我跟他完全沒關係了,都被限定在協議裡,酒桌的任何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唄?”

喝酒的朋友注意了:这张“生死状”没用,签了也白签!该赔一分少不了

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很多老友群、同學群,都會在聚會前簽訂《免責協議》,內容如“我會根據自身情況量力而行,慎重選擇參加或者不參加同學、同事和朋友的聚會。如果我突發疾病,那是我自己身體有病,與參加同學同事和朋友聚會的同學同事和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喝酒的朋友注意了:这张“生死状”没用,签了也白签!该赔一分少不了

如果我不幸受傷,那是我自己不小心,與參加同學同事和朋友聚會的同學同事和朋友沒有任何關係。如果我飲酒過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與帶酒的同學同事和朋友及參加聚會的同學同事和朋友沒有任何關係……”儘管參與者對此解釋為建議健康出遊、提倡飲酒適量,但簽訂《免責協議》的方式看起來頗有避免因參與者發生意外承擔責任的意味。

律師:

免責協議書並無法律效力

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要承擔一定責任

喝酒前簽了《免責協議》真的就能免責嗎?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單笠明律師認為此類免責協議書並無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共同聚餐飲酒人簽訂這樣的“免責承諾書”是無效的。因此,即使簽訂了“免責承諾書”,如果一起聚餐喝酒後的人遭受傷害或死亡,同桌人存在過錯的,仍需承擔相應責任。

喝酒的朋友注意了:这张“生死状”没用,签了也白签!该赔一分少不了

“由於飲酒過量,在酒精的作用下會產生很多風險,比如出現交通事故、冬季寒冷天氣室外凍傷等。”單笠明律師說,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要承擔一定責任。如果因聚會飲酒過度而有意外發生,從法律角度講,應以責論處。作為召集人、勸酒人,需負相應責任,而他人是否進行勸解、照顧,則是衡量是否需承擔責任的重要因素。

對於籤“飲酒免責承諾書”這一行為,單笠明律師表示,不倡導市民以這種方式來避免自己的責任事實,希望大家還是以身體健康作為重要考量,以酒助興原無可厚非,但應適可而止,勸酒、酗酒於己、於他人、於社會都不利。如果真的導致悲劇發生,又豈是一張“免責承諾書”就能抵消的?因此,還是要提醒大家,提倡健康的酒桌文化,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新聞鏈接:

注意!聚會喝酒以下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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