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莘莘要和大家講一件事
在說之前
請讓莘莘先平復一下心情
因為這件事實在太氣人了
事情是這樣的~
徐某在閔行某養老院工作,2001年,他與妻子結婚,其妻有智力殘疾,每月領補助過活。
次年,兩人生了一個兒子。但是初為人父的喜悅,很快就被一個晴天霹靂打破——兒子被查出為智力三級殘疾。
一直到2016年,徐某的妻子再次懷孕。但是,在醫院產檢時,醫生建議她終止妊娠,同時將其轉入上級醫院檢查,並住院治療。
醫生說“徐某的妻子現在有腎功能不全,還有高血壓和糖尿病,妊娠的時候伴有這些嚴重疾病是非常危險的。建議是終止妊娠。”期間的治療費用,徐某夫妻二人一直未繳納。
之後,社工和醫院員工多次到徐某家中,來說明其妻子病情的嚴重性,以及這種情況下妊娠的危險性,勸說他們終止妊娠。同時,還勸他們及時繳納其妻子住院治療期間拖欠的費用。但徐某並沒有聽勸,依然堅持要把孩子生下來。
2016年5月,孩子早產,但一生下來便有新生兒呼吸窘迫症、壞死性小腸結腸炎等病症,醫院與家屬協商後,將孩子轉入某醫院進行治療,產婦則留在生產的醫院住院養病。
然而徐某接下來的態度
真是令人咋舌
交了300元手續費
留下聯繫方式後就走了
之後,徐某去醫院送過一次孩子用的東西
甚至都沒詢問過孩子的病情
由於家屬一直不出現,醫院只好通過徐某留下的聯繫方式,多次與其聯繫,但無論是電話還是短信,一直都聯繫不上。
直到2016年6月20日,醫院再次聯繫時,家屬表示願意與醫院討論可可的病情以及繳費的問題。但最後徐某還是沒有出現。當年7月初,經醫院積極治療,可可的病情好轉,並達到出院標準。醫院通知家屬辦理出院手續,依然無法聯繫到徐某。
此後,醫院一直嘗試與徐某聯繫,但都沒有得到回應。
因妻子身體和妊娠條件不好,徐某所在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居委會一直都有上門隨訪。待妻子出院後,社區工作人員發現徐某夫妻將女兒丟在醫院,遂在之後的隨訪中多次勸說他們去醫院看望女兒,並建議他們主動與醫院商量治療費的問題,都被徐某以家庭經濟困難、孩子無法落戶為由拒絕了。
閔行區檢察院幹警赴兒科醫院看望滯留兒童
事情結果
通過調查發現,徐某在閔行區所住房子系其妻及岳父拆遷所得,該房是一套重點學校的學區房。2002年大兒子出生後,戶口就落在了該房處。2014年,徐某在本市金山區購得一處房產,並將夫妻二人的戶口遷至此處。拿到房子後,二人將閔行、金山的兩套房子均以每月2500元的價格租了出去,而自己則搬至松江租房居住。
據徐某所在單位提供的證明發現,徐某每月的稅後收入為4000元,另外單位偶爾還有一些其他費用的發放。承辦人還從居委會了解到,徐某的妻子和兒子均因智力殘疾享受補助,每月共有約3400元。
面對檢察官的質詢,徐某坦白
女兒的戶口是可以落在金山的房產處的
但是想著讓孩子上好學校
就想把女兒的戶口掛在閔行區的房子裡
但是由於岳父不同意
就一直拖著沒有解決戶口問題
2017年10月,在立案之前
徐某將女兒的戶口遷入了
自己在金山的房產處
是義務也是責任
經審查認定,徐某本身具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並有房產和固定住處,卻為了逃避支付醫療費的義務,明知女兒已治癒疾病,具備出院條件,但在醫院多次聯繫催促時仍拒絕接聽電話,不聞不問,故意將女兒滯留在醫院一年半多,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3月,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遺棄罪將徐某起訴至區法院。在量刑建議方面,承辦檢察官考慮到徐某有坦白、主動接回孩子等從輕情節。同時,因妻子身患疾病,照顧孩子的重任落在徐某一人身上,故建議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並要求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接受親職教育。
三個月後,閔行區法院作出判決,以遺棄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唉,醫生都勸他別讓孩子出生了
還告訴了他可能會出現的後果
結果他不聽
問題真的出現後
他卻選擇了逃避責任
這種做法實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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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理丨李 歆
編 輯丨李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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