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國慶節,范冰冰偷稅漏稅案看似塵埃落定,但爭議不斷。
網友不解:逃稅漏稅數額巨大,但免於刑事處罰!
其焦點:范冰冰到底是不是初犯?
由於我國刑法對於初犯沒有具體解釋,我們看看百度百科。
初犯:第一次犯罪(劃重點)
再看看刑法。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法兩百零一條對於初犯有兩認定標準:
1、是否被稅務機關多次查處
2、時間跨度是否超過五年。
范冰冰2016.6-2017.7收入2.44億,排名福布斯中國名人榜第一
2018年10月3日,根據央視新聞,范冰冰僅《大轟炸》偷逃稅款730萬元,而大轟炸開拍2015年。
由此可知:范冰冰偷逃稅,至少三年前就開始了!
而其它2.48億偷逃稅款,具體情況沒有公佈。根據此數額,我們可以猜想得到,范冰冰偷稅漏稅次數很多,時間跨度也長。
根據法律,稅務資料保存年限:十年。
此次稽查的時間範圍至少2008—2018年。
如果按照刑法二百零一條,初犯時間由:稽查之日起的五年內。
簡單理解,對范冰冰進行稅務稽查2018年6月,如果稽查十年稅務資料得知,范冰冰在2013年6月之前就已經有偷稅漏稅行為,是不是可以認定為屢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便想想,範爺逃稅漏稅時間肯定早於2013年,居然能逃過刑事處罰,這算不算鑽了法律的空子!
罰款八億對於范冰冰來說,算不上傷筋動骨。可怕的是,利用法律漏洞逃之夭夭,還偽裝成受害者,在大眾面前求原諒,求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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