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百善孝爲先,此種房產分割方式不可取!

法院:百善孝為先,此種房產分割方式不可取!

簽署合同的房子出售

裁判要旨:父母出資購房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具有贈與性質。子女不僅應在物質上贍養父母,也應該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讓父母安寧、愉快地生活。子女對父母贈與的房屋依物權法分則行使物權,將損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權總則的規定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1. 劉某、周某是夫妻,劉某某是劉某、周某的獨生子女。

2. 劉某某與劉某、周某共同購買房屋,合同約定劉某某佔90%,劉某與周某共佔10%。房屋建好後交付使用,並辦理了產權登記。

3. 劉某某與劉某、周某因裝飾裝修發生爭議,劉某某書面告知劉某、周某未果 ,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現有新證據證明,本案訟爭房屋系被申請人劉某、周某及再審申請人劉某某按份共有。單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看,劉某某佔份90%,有權決定本案訟爭房屋的處分,但本案中劉某、周某與劉某某系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以居住為目的購房,從購房的相關證據看,大部分房款由劉某、周某出資,劉某、周某購房時將大部分財產份額登記在劉某某名下,超出劉某某出資部分,具有贈與性質,系父母疼愛子女的具體表現,“善孝為先”一直是中國社會各階層所尊的基本倫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國傳統倫理道德的基石,是幹百年來中國社會維繫家庭關係的重要道德準則,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美德,親子之愛是人世間最真誠、最深厚、最持久的愛,為人子女,不僅應在物質上贈養父母,滿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質需要,也應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讓父母安寧,愉快地生活。從劉某某陳述及提交的《承諾書》看,劉某某仍存有贍養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發揚,目前劉某、周某與劉某某之間存在較深的誤解與隔閡,雙方生活習慣差距較大,劉某、周某多年在本地生活,不願去蘇州與劉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劉某、周某對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選擇應予以尊重,他人不應強求,劉某某雖然承諾財產份額轉讓後,可由劉某、周某居住使用該房裡至去世時止,但雙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劉某、周某擔心劉某某取得完全產權後變賣房屋導致其無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劉某、周某承諾有生之年不轉讓處分自有的份額,去世之後所屬份額歸劉某某所有,劉某、周某持有的財產份額價值較小,單獨轉讓的可能性不大,劉某某擔心父母將其財產份額轉讓他人,無事實根據,且劉某某承諾該房屋由其父母繼續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轉讓財產份額並無實際意義,增其父母擔憂,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倫理道德要求,並導致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關係繼續惡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綜上,劉某某要求其父母轉讓財產份額的訴求與善良風俗、傳統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物權法》第七條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實務分析:這是一個很有溫度的判決,此房屋是劉某某、劉某、周某三人共有,因家庭矛盾雙雙對簿公堂,與中國的傳統美德格格不入,這並非他們的真實意願,中國自古就有“善孝為先”,劉某某一心想接父母到江蘇生活,以便將父母留在自己的身邊能夠時時的照顧,但劉某某與周某、劉某畢竟是倆代人,有著不同的文化觀念和生活方式,做子女的必須予以尊重。若法院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共有物的處分“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行約定的除外”進行判決的話,整個家庭將支離破碎。法院根據物權法的總則進行判決,曉之以情動之以理,也是煞費苦心,為挽回家庭做出了巨大的工作,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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