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注意旅行社这一条款,否则救济也无门!

旅游时注意旅行社这一条款,否则救济也无门!

十一小长假来之不易,相信许多朋友都会选择出去旅游,而且有的是通过旅行社。那么,在跟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有个条款要注意了,否则吃亏的是自己,救济也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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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董存富、张凤梅等与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董存富等14人与河南旅游公司签订《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董存富等14人参加河南旅游公司组织的台湾环岛十日游活动,旅行计划书对购物安排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其中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还约定了“行程前后顺序将由导游依当地状况做微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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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结束后,董存富等14人认为河南旅游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行程,擅自增加五个购物场所,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旅游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河南旅游公司是否擅自增加购物点认定问题,河南旅游公司提出上述对购物计划的约定,该约定内容的字体大小及颜色与行程安排表中的其他内容一致,并不存在阅读及识别障碍,该约定系有效条款。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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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律格提醒

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方圆律格提醒大家:首先,要仔细查看合同(包括旅行社印制的宣传资料、旅行计划等)中是否有缩小字体、故意不让你注意的条款,这些往往可能会侵犯到你的权利。当然,这种情况下,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主张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而未对有关条款尽告知义务,进而主张合同无效。其次,如果一些不公平条款与其他条款无疑,旅行社并无遮掩,而你没注意到,这样跟上面的案例一样,法院可能不会否定合同的效力。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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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句话:签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查看一遍(不限于旅游合同)!对于多数不公平条款,没学过法律的人以朴素的价值观就可以判断。合同签订前的仔细检查,可以避免日后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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