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

引言:

股東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股東出資以後,資產就變成了公司的財產,股東不能撤回出資的,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資,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資本,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

如果股東撤回自己的出資,那麼就屬於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公司有權要求股東返還財產。

這主要是為了體現現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財產公司享有所有權,公司財產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

股東在出資結束後,出資即成為公司財產,為公司所有,股東個人再抽逃資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財產權或所有權了。

如何防止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

在新三板掛牌企業中,有些公司的股東公司法意識比較淡薄,尤其是大股東,以為公司的資金就是自己的資金,經常出現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從而損害了公司的利益。

下面論述的世紀竹邦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例子。

案例陳述

(一)有限公司設立及增資

北京世紀竹邦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竹邦有限)成立於2003年1月17日。

2005年7月4日,世紀竹邦有限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世紀竹邦有限註冊資本由300萬元增加至600萬元,其中由趙春祥認繳234萬元,由徐必修認繳66萬元。

世紀竹邦有限提交了2005年7月5日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交存入資資金報告單》、2005年7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入資核查情況》,並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若干意見》。

根據《交存入資資金報告單》記載,2005年7月5日公司股東趙春祥、徐必修分別將現金234萬元、66萬元存入世紀竹邦有限在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的註冊資本金賬戶。

世紀竹邦有限股權結構如下:

如何防止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

(二)兩次股權轉讓

2007年1月17日,世紀竹邦有限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股東趙春祥所持有的世紀竹邦有限78%的股權出資468萬元轉讓給馮亞林,轉讓完成後,趙春祥退出世紀竹邦有限。

2007年1月17日,出讓方趙春祥與受讓方馮亞林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

2007年5月29日,世紀竹邦有限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股東徐必修將所持世紀竹邦有限22%的股權出資132萬元轉讓給新股東北京天宇宏建築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宏公司),轉讓完成後,徐必修退出世紀竹邦有限。

2007年5月29日,出讓方徐必修和受讓方天宇宏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

本次股權轉讓後世紀竹邦有限股權結構如下:

如何防止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

(三)第二次增資

2008年12月1日,世紀竹邦有限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世紀竹邦有限註冊資本由600萬元增加至3000萬元,增資的2400萬元全部由天宇宏公司認繳。

2008年12月5日,天宇宏公司從世紀竹邦有限借走2400萬元。

案例解讀

在第二次增資中,天宇宏公司先是在2008年12月1日實際出資2400萬元,緊接著在12月5日從世紀竹邦有限借走2400萬元。

如何防止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

這一事件涉及股東是否抽逃出資的問題,所以必須認真分析。

1

1.從法律意義上講,公司一經成立,即和股東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係,並不存在借款人侵佔公司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發生上述往來款後,天宇宏公司有陸續償還借款,相關說明:2012年6月11日,天宇宏公司轉讓世紀竹邦有限股份時,世紀竹邦有限對天宇宏公司和馮亞林債權債務關係:其他應收款——天宇宏30,794,506.63元,主要發生情況:2008年12月5日世紀竹邦有限支付24,000,000.00元往來款給天宇宏公司;

2010年3月24日世紀竹邦有限支付3,100,000.00元往來款給天宇宏公司。

其他應付款——馮亞林4,406,192.43元,主要為2012年4月12日馮亞林借款4,900,000.00元給世紀竹邦有限。

2013年5月31日,世紀竹邦有限註冊資本由30,000,000.00元減至15,000,000.00元,該時點世紀竹邦有限對天宇宏公司和馮亞林債權債務關係:

其他應收款——天宇宏公司28,143,033.41元,主要發生系2008及2010年借款形成;其他應付款——馮亞林7,240,871.16元,主要包括:2012年4月12日馮亞林借款4,900,000.00元給世紀竹邦有限;

馮亞林通過典當借款2,300,000.00萬元給世紀竹邦有限;減資時,世紀竹邦有限應付各股東減資款15,000,000.00元,其中應付馮亞林12,250,000.00元。

如何防止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

公司就上述債權債務在2013年5月31日通過三方抹賬進行處理,其中:世紀竹邦有限應付股東減資款15,000,000.00元由天宇宏公司代為支付,衝減其他應收款——天宇宏公司15,000,000.00元;

世紀竹邦有限其他應付款——馮亞林7,230,000.00元由天宇宏公司代為支付,衝減其他應收款——天宇宏公司7,230,000.00元。

通過上述抹賬後,截至2013年5月31日,世紀竹邦有限對天宇宏公司債權債務情況為:其他應收款——天宇宏公司5,913,033.41元;截至申報基準日2013年6月30日,世紀竹邦有限對天宇宏公司債權債務情況為:其他應收款——天宇宏0元。(其中2013年6月13日收到天宇宏公司還款5,000,000.00元,2013年6月27日收到天宇宏還款913,033.41元。)截至目前,天宇宏公司與公司的借款已經全部清償完畢,不存在惡意抽逃的主觀目的。

2

2.從註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註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股東以其投入公司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在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公司和股東對債權人的擔保並沒有發生變化:

【第一】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公司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

【第二】

借款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擔保責任,借款股東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所有公司的債務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借款股東作為公司的債務人亦不能例外。

如何防止股東在出資後又從公司借款或直接取走公司的資金?

因此借款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對公司的出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

因此,他對公司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

所以,公司與天宇宏公司往來款的行為並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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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決策程序上來看,公司的現有股東(包括髮生拆借期間的其他股東馮亞林)已經對拆借行為進行了追認,履行了相關的程序,同意了歷史上的資金拆借行為,不存在潛在糾紛或爭議,沒有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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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已經承諾,保證今後不再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將資金出借給關聯方使用。

實際控制人馮亞林承諾,對於公司以往發生的資金互借行為,如需承擔任何責任,由其個人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規定(三)》第12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結合以上四點,公司在完成增資後,因經營需要與其他公司發生往來款並非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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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18年6月28-30日 北京 西國貿大酒店(五星)

主辦單位:匯商時代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報名對象:法人、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股東、合夥人。

報名方式:添加微信13391875505 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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