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考試:總結民法中的「撤銷」與「解除」

【導讀】

山西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總結民法中的“撤銷”與“解除”》,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法律部分的考察中,民法中需要掌握的知識點一直比較多,尤其是2017年民法總則修改之後,一些全新的知識點更是需要大家重點關注,尤其是在做題能夠辨析出考試題目中所考察的知識點,並能夠與自己所學準確對應。那麼今天我們就給大家總結下在民法當中一個比較容易混淆的知識點,撤銷和解除。

一、撤銷和解除的區別:

1、法律效果不同:撤銷以後合同溯及成立之日起無效,解除合同之後並不會導致被解除的合同無效,只會導致被解除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2、原因不同:撤銷是由於行為人意思表示的瑕疵,而解除是由於合同當事人出現履行障礙。

3、能否主張違約責任不同: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主張違約責任。而合同被解除的話,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二、民法中的四個撤銷

1、合同法18、19條規定的要約的撤銷

要約生效以後,相對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就是撤銷要約,要約被撤銷後,要約失去效力,相對人喪失承諾的權利。

2、合同法第54、55條,《民法總則》第147-152條規定的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合同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

3、合同法186條、192條規定的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定撤銷權:受贈人由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

4、合同法第74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2)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後,實施的財產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3)若債務人的行為繫有償行為,需要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

自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之日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自始無效。

三、真題演練

1、某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某乙趁機表示願意借給甲2000元,但半年後需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甲表示同意,根據合同法規定,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 )

A.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B.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

C.因脅迫而無效

D.因脅迫而可撤銷

1、【答案】B。解析:根據題意,某乙趁某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之困境,使得甲乙二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成立之時起權利義務就明顯不對等,顯失公平,甲乙二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就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一撤銷,合同就自始無效。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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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考試:總結民法中的“撤銷”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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