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彩党课」最新提醒!公职人员注意: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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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从重处分和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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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几种具体违纪行为,也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有这几种具体违纪行为,也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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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0种情形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日前,青海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顺利进行。

根据《办法》规定,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10种情形是——

打听、过问正在办理、尚未公开的信访举报内容、线索处置方式、巡视巡察事项及线索处置各环节应保密的内容等;

安排、介绍、协助与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的人员见面,或私自转递材料、信息的;

违规要求接触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为被谈话函询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

越级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

打听过问、说情干预干部任职前廉政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

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形。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遇到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十种情形”,报告人要及时填写《登记备案表》,按程序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置。

《办法》特别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报告人信息、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未及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或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不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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