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涉嫌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潘逸陽利用擔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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