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時擔保人能解除擔保並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嗎!

債務糾紛時擔保人能解除擔保並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嗎!

擔保人,是民間借貸中一種非常常見的角色。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那麼今天卡神小組就來和朋友們說說債務糾紛時擔保人能解除擔保並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嗎!朋友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首先,如果朋友們想解除自身的擔保責任,只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但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成了債權人唯一的“救命稻草”,協商解除的可能性幾乎為零。為什麼?卡神小組可以肯定告訴朋友們,背鍋的總得拉一個吧。

其次,保證責任分為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因保證責任的不同,擁有與債權人不同的抗辯事由,朋友們可參照看下是否符合如下的情況:

一般保證人的特定抗辯事由:

(1)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其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情況:首先,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其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人的特定抗辯事由:

連帶責任保證人的特定抗辯事由主要就是保證期間的情況。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六個月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卡神小組總結:民間借貸和商業借貸中,擔保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擔任角色。但卡神小組在近幾年的文章中一直在提醒朋友們謹慎做擔保人,慎重落筆。卡神小組建議朋友們,在為親朋好友做擔保時,一定要對對方有一個全面的瞭解,然後再考慮是否做擔保人。切莫因為面子過不去,不好意思而輕易落筆。慎重、謹慎,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自己的父母,妻兒負責。希望這個資料對朋友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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