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虛擬貨幣的“面子”和風險、詐騙的“裡子”

那些虛擬貨幣的“面子”和風險、詐騙的“裡子”

文 | 黃盛

近日,央行聯通中央網信辦等監管部門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並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ICO(即InitialCoin Offering,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由此趨冷。

然而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部分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虛擬貨幣交易,往往會換個“馬甲”,在線上、線下以正常投資交易的“面子”,隱藏著欺詐傳銷的目的。

這些往往許以高額回報的投資,即使穿上虛擬貨幣的衣服,卻仍是傳銷風險的敗絮內裡。

虛擬貨幣之名下的投資風險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2016年春天,全國有數百名投資者在赫爾幣中國區網站的理財平臺進行投資,但該投資平臺之後無故關閉,投資者的700多萬資金幾乎血本無歸。據稱,赫爾幣的收益模式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之和。靜態收益就是虛擬貨幣自身不斷升值所帶來的收益,而動態收益就是通過不斷推廣發展下線、不斷拉人入局帶來的收益。

不僅如此,人民創投發現,截至目前,網絡平臺上類似“赫爾幣”似的虛擬貨幣交易依舊存在。

在網絡搜索引擎上輸入“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不難發現各式虛擬貨幣類型名目繁多,交易平臺五花八門:

那些虛擬貨幣的“面子”和風險、詐騙的“裡子”

在“虛擬貨幣雷達財富交流”群中,虛擬貨幣雷達幣被視作“錢”,由第三方大盤撮合交易,可以“對接所有的金融機構”;雷達幣交流網站聲稱雷達幣的亮點包含“推廣有獎,另外每天發行的50%新的幣給推廣者加權平分,並日複利循環滾動獲得更大收益;增值無限,現在58元左右的價格,黃金價值,白菜價格,明年達數百元一枚很正常”。

“陽光娛樂芒果金融”也主打虛擬貨幣交易,以“短期金融”“收益穩定”為噱頭吸引投資者。

同時,與赫爾幣類似,雷達幣、芒果金融等虛擬貨幣也設置了推廣獎,根據不同級別的推廣代理設置不同的獎勵幅度。

雖然雷達幣等官網均標有“虛擬幣交易風險較大,易受外界因素影響,價格波動較大,我們強烈建議您在自身能承受的風險範圍內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等類似字眼,只是這樣的提醒隱藏在網頁低端相對隱匿的地方。

一名從事期貨交易的業內人士稱,不少虛擬數字貨幣在短期內的確有出色的表現,但這種表現伴隨著相當大的下行風險,而接受虛擬貨幣作為付款貨幣的企業或金融機構則要面臨這種下行風險,除非在交易後立即將虛擬貨幣兌換成其他法定貨幣。更何況,不少虛擬貨幣還存在作為傳銷、非法集資的風險,投資者更需謹慎。

風險中的傳銷、欺詐套路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指出,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該《條例》第七條指出,屬於傳銷的行為有如下3種: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反傳銷人士李旭也曾指出,投資虛擬貨幣之前,可以從三方面判斷是否為傳銷——邀請交納入門費,購買虛擬幣;要求發展下線,形成一定的層級關係;通過層層返利,發展下線以後直接間接都有返利,這些往往是傳銷的特徵。

據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出臺的《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2017版)》披露,目前珍寶幣、百川幣、馬克幣、暗黑幣、MMM、美國富達複利理財、克拉幣、V寶、維卡幣、石油幣、華強幣、幣盛、摩根幣、貝塔幣、世通元、U幣、聚寶、21世紀福克斯、萬喜理財、萬福幣、五行幣、易幣、中華幣等等,都是披著或者疑似披著數字貨幣的外衣進行非法傳銷的項目。

那些虛擬貨幣的“面子”和風險、詐騙的“裡子”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今年6月發佈了《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提示》指出:“我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理性謹慎投資,防範利益受損。”

上述業內人士稱,披著虛擬貨幣外衣進行的非法傳銷,其幣種多是非恆量發行、單純炒幣,沒有商業應用,有的“幣種”服務器在海外,監管難度較大。

湖北文理學院創業學院副院長張樊認為,以金融產品為賣點的互聯網金融傳銷更具有迷惑性,所以在區分傳銷與正常金融投資上尤其要注意,凡是有交入夥費、拉人頭、團隊計酬等行為特徵,就屬於傳銷活動。“需要建立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機制、互聯網金融監管協作機制。”在張樊看來,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建立互聯網金融產品強制的信息披露機制,降低投資者上當受騙的可能。工商、公安等部門協調合作,加強信息共享,打擊以虛擬貨幣為旗號的網絡傳銷、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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