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所持股份將被司法拍賣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代碼:000820 股票簡稱:神霧節能 公告編號:2018-092

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所持股份將被司法拍賣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公司”)於近日獲悉,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就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證券”)與公司控股股東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集團”)關於股份質押式回購業務糾紛,在“阿里拍賣.司法”(sf.taobao.com)發佈了股權拍賣公告,將公開拍賣神霧集團持有的31,820,462股公司股票(佔神霧集團所持公司股份的9.11%,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99%,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相關情況詳見公司於2018年3月1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29)。現將本次拍賣的情況公告如下:

一、拍賣公告主要內容

1、拍賣標的

拍賣標的: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神霧節能(證券代號:000820)股份性質限售股31,820,462股,神霧環保(證券代號:300156)股份性質限售股929,415股。

兩隻股票合計展示價:201,023,112.7元,保證金:2000萬元,增價幅度:50萬元。拍賣以2018年12月1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當只股票的收盤價乘以股票總股數為起拍價。上網掛拍至開拍前對外公示價格為2018年10月31日當天當只股票的收盤價乘以總股數,該價格為展示價格,非實際價格。

2、拍賣時間

2018年12月1日12時至2018年12月2日12時止(延時除外)

3、拍賣方式

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等於起拍價,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於起拍價,方可成交。

4、競買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競買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參與競買。競買人委託他人競買的,競買人(委託人)與被委託人須在競價開始前5個工作日同時到本院,提交合法齊備的有效證明及手續,並經本院審核確認後通知網絡服務平臺,才能以被委託人信息報名參加競拍,成功競買後將公示委託人為買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託及確認手續的,競買活動視為參拍人本人行為。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標的。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股東權利的行使以及工商登記的變更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解決,過戶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與相關公司的關係自行解決。按現有法規、政策規定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6、與本標的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7、本標的網絡司法拍賣事項本院已通知了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沒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賣公告公示滿5日視為已通知。

二、其他說明

1、本次拍賣涉及股份的來源為公司2016年重大資產重組時發行的股份,股份性質為限售股,解禁期為2019年10月24日。因公司控股股東神霧集團在重大資產重組時作出了業績補償承諾,承諾具體內容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實現的淨利潤(以當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準)分別不低於30,000萬元、40,000萬元、50,000萬元。若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確認,江蘇院在四個會計年度內截至當期期末累計的實際淨利潤數未能達到承諾的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淨利潤預測數,則神霧集團將首先以所持公司股份對本公司進行補償,股份不足以補償的部分由神霧集團以現金方式對公司補償。截止目前該承諾尚未履行完畢。若本次拍賣完成,買受人需按其競得股份的比例承接上述業績補償承諾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2、如本次拍賣完成,神霧集團仍持有公司股份317,590,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9.84%,仍為公司控股股東,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會發生變化。

3、目前拍賣事項尚在公示階段,後續可能將涉及競拍、繳款、法院裁定、股權變更過戶等環節,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股東結構發生變化,公司將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公司將密切關注該拍賣、變賣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1月16日

證券代碼:000820 股票簡稱:神霧節能 公告編號:2018-093

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全資子公司收到民事判決書的

公 告

一、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院”)於近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關於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以下簡稱“中行玄武支行”)訴被告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2018)蘇01民初685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雙方名稱及基本情況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洪武北路127號

主要負責人:周瀛 職務:支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迎鸞,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越,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1: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蘇源大道19號江寧九龍湖國際企業總部園內A3號樓705室。

法定代表人:吳道洪 職務: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任文楊,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經理

被告2: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昌懷路155號

法定代表人:吳道洪 職務:董事局主席

委託訴訟代理人:任文楊,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秀豔,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長

被告3:吳道洪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冠城北園3棟1單元4層C座

委託訴訟代理人:任文楊,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經理

被告4:李丹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冠城北園3棟1單元4層C座

委託訴訟代理人:由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推薦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3、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

(1)判令江蘇院償還借款本金1億以及利息;

(2)判令江蘇院支付律師費2175300元;

(3)判令江蘇院承擔本案的保全費、訴訟費;

(4)判令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及理由:2017年7月18日,中行玄武支行與江蘇院簽訂《授信額度協議》,約定中行玄武支行向江蘇院提供人民幣2億元的授信額度。2017年7月19日,中行玄武支行與江蘇院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中行玄武支行想江蘇院發放貸款1億元,借款期限12個月,利率為年息4.35%,約定如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發生違約事件,中行玄武支行可宣佈合同到期,要求江蘇院立即償還借款。2017年7月18日中行玄武支行分別與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其為中行玄武支行與江蘇院之間的上述《授信額度協議》以及《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等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擔保,擔保金額最高為人民幣2億元,擔保範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因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應付費用等。2017年7月19日,中行玄武支行向江蘇院發放了1億元貸款。現中行玄武支行得知江蘇院其他債務已逾期,江蘇院及擔保人履約擔保能力嚴重不足。根據合同約定,中行玄武支行有權宣佈合同立即到期,並要求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承擔最高額連帶擔保責任。

三、判決情況

中行玄武支行的訴訟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江蘇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行玄武支行借款本金1億元及相應利息;

2、被告江蘇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行玄武支行律師費2175300元;

3、被告神霧集團對江蘇院上述第一、第二項給付義務在2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神霧集團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江蘇院追償;

4、被告吳道洪、李丹對被告江蘇院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在2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吳道洪、李丹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江蘇院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770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62702元,由被告江蘇院、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說明

除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內)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中已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外,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一審判決書,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合計562702元計入當期管理費,給付律師費2175300元計入營業外支出,共計影響公司2018年度損益2738002元。截止目前,江蘇院與神霧集團已上訴,公司將密切關注此案的進展狀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蘇01民初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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