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擬職級與薪酬掛鉤 增“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規定

公務員法擬職級與薪酬掛鉤 增“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正在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修訂草案刪除了“非領導職務”表述,明確實行職務和職級並行制度,職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同時增加了“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規定,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者不得錄用。

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的法律,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公務員法逐漸出現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完善。

立足於既有制度框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修訂草案將已經成熟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範;對不適應現實情況和改革要求的規定及時修改;對已經形成共識、必須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則上不改,不成熟、有爭議的不改,確保法律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

修訂草案最大的變化在於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落實黨中央關於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試點改革成果,修訂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也作出進一步明確。

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修訂草案第二十條明確,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晉升職級,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歷,參考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職級與薪酬待遇掛鉤,這意味著,職級將真正成為公務員一條獨立的職業發展階梯。部分專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指出,職務和職級並行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打通絕大多數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通道,鼓勵他們不當官也能繼續努力工作,也有助於改變少數地方“副職過多”的現象。

為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依據監察法、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管理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

修訂草案還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責令辭職規定、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草案新增規定,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 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不正當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還新增了兩類不得錄用者,包括曾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且未重新加入者以及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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