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以司法公信助推社會誠信

近年來,我國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扎牢誠信制度的籠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制度環境和輿論氛圍正在形成。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偉大征程中,誠信所具有的重要價值以及現階段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艱鉅性、複雜性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要廣泛調動各種社會資源,持續不懈地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向前推進。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應充分利用其特殊地位、發揮好其獨特作用,更好助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司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居於特殊地位。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包括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也包括司法機關等。在正常情況下,一切社會衝突在其末端,均可訴諸司法判斷和裁決,也就是說,司法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最後堡壘。這種“最後性”決定了司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特殊地位,也對司法誠信、司法公正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司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具有獨特作用。司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最後地位、最終裁決功能,決定了司法必須要公正無私、激濁揚清,通過明晰權利義務關係褒獎人們誠實守信的行為,堅決打擊各種不誠信的行為,使“失信成本”遠高於“守信成本”,以司法誠信解決個案糾紛進而引導社會成員的行為預期。

兌現立法承諾。立法是國家和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是國家對公眾的莊嚴承諾,而司法則將抽象的法律承諾變成了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件。在由“紙面上的法”變成“現實中的法”這一“偉大跳躍”的過程中,由於不同地域司法機關對法律運行的差異化把握、不同司法人員對法律精神的個體化理解,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人為消解了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破解同案不同判這一難題,一方面要充分藉助現代科技,利用好辦案輔助系統,發揮司法大數據對個案的指引參考作用;另一方面,要深入推進司法公開說理,將個案差異對法律適用的影響解釋清楚,及時消除公眾疑惑,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打擊虛假訴訟。一些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通過虛假訴訟試圖轉移財產。以虛假訴訟牟取私利的違法失信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司法誠信和司法公信,必須要加大懲戒力度。要打通不同司法機關之間存在的“信息壁壘”,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堅決防止惡意當事人“鑽空子”。虛假訴訟一經查實,要充分運用民事處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各種手段,強化制裁和震懾工作力度,形成全社會共同打擊虛假訴訟的良好氛圍。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近些年來,“執行難”“老賴”成為人們評議司法的“熱詞”。為此,人民法院必須加大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必須強化執行監督力度,廣泛藉助人大、行政機關、監察機關等各方力量,運用好法律規定的一系列強制措施,讓法律真正成為咬斷“執行難”病根的“銅牙鐵齒”。

觀點:以司法公信助推社會誠信


面對構建社會誠信體系這一艱鉅任務,司法機關要擦亮明辨真偽的眼睛,高舉懲惡揚善的利劍,牢牢守住司法公信的基石,堅決整治流入司法領域的各種不誠信行為,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抱誠守真、言而有信的良好司法環境,竭力盡心助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本文作者: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崔國紅


觀點:以司法公信助推社會誠信

來源 | 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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