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629 證券簡稱:仁智股份 公告編號:2018-060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概況介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仁智股份”)於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分別披露了《關於公司部分銀行賬戶被凍結的公告》、《關於參股公司部分股權被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57、2018-059):公司部分銀行賬戶及參股公司部分股權被凍結。近日公司收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雨花臺法院”)案號為(2018)蘇0114民初5358號的開庭《傳票》及相關的法律文書。

二、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一)《開庭傳票》的主要內容

雨花臺法院定於2018年12月12日14時30分就案號為(2018)蘇0114民初5358號原告江蘇伊斯特威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斯特公司”)訴被告仁智股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開庭審理。

(二)《民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

原告:江蘇伊斯特威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臺區小行路16號3號樓402室,法定代表人:陶丹丹

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六路2180號旭日小區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陳昊旻。

請求事項:1、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30981442.81元、違約金1067030.698元及利息損失以30981442.81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算,請求判決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判決被告承擔律師費39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伊斯特公司與被告仁智股份於2018年5月8日簽訂《產品銷售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瀝青。該合同約定:被告於貨到山東路泰瀝青有限公司過磅支付貨物90%的貨款,尾款10%於原告開具發票當日付清。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供貨,原被告於2018年9月12日出具了收貨確認函,對已收貨物的數量14936.04噸進行確認並對品質等無異議。但被告遲遲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原告支付貨款。截止到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0981442.81元,併產生其他損失。

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合法有效,應當遵守。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向原告支付貨款構成嚴重違約,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有權依法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申請人:江蘇伊斯特威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雨花臺法院在受理申請人伊斯特公司與被申請人仁智股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後,申請人伊斯特公司於2018年10月23日向雨花臺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仁智股份價值3500萬元的財產,並提供了擔保。

雨花臺法院認為,申請人伊斯特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被申請人仁智股份價值350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案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仲裁外,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訴訟對公司的影響取決於法院的判決結果,鑑於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上述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收到法院發來的前述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後,已委託律師等中介機構積極商討應訴方案。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正式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案號為(2018)蘇0114民初5358號的開庭《傳票》及相關的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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