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偵查權落地 14個核心管轄罪名標準明確

檢察院偵查權落地 14個核心管轄罪名標準明確

檢察院偵查權落地 14個核心管轄罪名標準明確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又邁出堅實一步》一文:保留檢察院部分偵查權,意義重大,尤為重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整合了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

對此,刑事訴訟法刪去了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了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內容雖然不多,但是意義很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表示,集中調整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內容,對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紀檢監察機關作為監督執紀執法機關,主動適應新形勢新變化,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踐行法治原則,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踐者和推動者。”江西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程新生表示,江西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中不斷摸索,從移送機制、程序對接、個案溝通、日常溝通、組織機制等五個方面與司法執法機關建立法法銜接機制,保證了各辦案環節的順利高效,形成了反腐敗工作的強大合力。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既充分考慮了監察體制改革中的經驗做法,也符合刑事訴訟規律和具體工作實際。

憲法和監察法都明確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檢察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於監察機關留置的案件,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環節出現“脫管”的狀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認為,這樣的程序設置確保了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銜接更加穩妥、有序。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這對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尤為重要,一旦出現侵權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當事人權利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介入,立案偵查。”


兩部重磅法律草案的通過

確認了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認: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明確:

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包括八項之一:

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檢察院偵查權落地 14個核心管轄罪名標準明確



重點管轄罪名立案標準(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四款。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二)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六條。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2)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4.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翫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六條。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翫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4.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七)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2、暴露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八)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三款。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十一)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三款。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十二)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四百條一款。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四百條二款。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十四)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檢察院偵查權落地 14個核心管轄罪名標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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