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哪些情況下需要繳納城建稅

「探讨」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城建税

近期,筆者在徵管實務中發現,有些納稅人對城建稅是否需要繳納的情形掌握不清。那麼哪些情況下需要繳納城建稅呢?筆者認為,分為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以跨境為界,跨境進口不繳,跨境出口要繳,出口退稅不退。對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和優惠政策退稅的特殊情形,城建稅不隨同退還。

案例

筆者在實務中遇到這樣一個實例:A企業是設立在某市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城建稅適用稅率7%。A企業既從事嵌入式軟件產品的生產銷售,按規定可以享受超稅負3%即徵即退的增值稅優惠;又有其他自產產品出口,適用免抵退稅政策。2018年9月,A企業計算並申報繳納增值稅100萬元,經計算並辦理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30萬元,免抵退稅計算產生當期免抵稅額10萬元。當月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一批,由海關代徵增值稅稅額5萬元。

分析

A企業財務人員對當月應繳納城建稅的金額有疑惑,並向筆者諮詢。

筆者對A企業9月相關涉稅事項進行拆分計算:

一是根據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建稅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因此,A企業申報繳納增值稅100萬元,需同時繳納城建稅100×7%=7(萬元)。

二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經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A企業申報的免抵稅額10萬元,需繳納城建稅10×7%=0.7(萬元)。

三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徵後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同附徵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因此,A企業辦理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50萬元時,對在繳納增值稅時已經附徵的城建稅50×7%=3.5(萬元)不予退還。

四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口貨物按規定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徵。根據財政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1985〕財稅字第069號)第三條規定,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稅,不徵收城建稅。因此,A企業對在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增值稅稅額5萬元不需要隨同繳納城建稅。

即A企業當月城建稅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適用稅率=(100+10)×7%=7.7(萬元)。

筆者提醒納稅人,一般情況下,城建稅以跨境為界,跨境進口不繳,跨境出口要繳,出口退稅不退。

特殊情況下,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在辦理期末留抵退稅時,由於其退還的是自己並沒有實際繳納過的增值稅,也就沒有隨繳過城建稅。因此,城建稅不隨同增值稅留抵退稅額計算、退還。同時,當納稅人後期應納稅額計算中因前期期末留抵稅額已經退還、不予抵扣產生繳納增值稅時,由於前期退還的是進項稅額,此時相當於補回該部分進項稅額用於抵扣。因此,允許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此外,對於由於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發生的退稅(如即徵即退等),城建稅不隨同退還。

「探讨」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城建税

作者:葉全華,國家稅務總局嘉善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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