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高送轉出臺 新規存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最嚴高送轉出臺 新規存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在公開徵求意見七個月之後,日前,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下稱《高送轉指引》)。從相關條條框框看,此次對上市公司高送轉的規範堪稱史上最嚴。即使如此,個人以為,高送轉新規不乏漏洞,仍然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前幾年上市公司的高送轉大有氾濫成災之勢。原先上市公司推出的每10股送轉10股的預案往往會引發市場行注目禮,但此後隨著10送轉15、10送轉20,甚至是10送轉30的最壕方案的普遍出現,推出10送轉10方案的上市公司都會覺得有點不好意思。至於那些10送轉8或10送轉5的,更是覺得拿不出手。

但在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轉方案愈演愈烈的背後,卻隱藏著各種利益鏈條。上市公司的高送轉,往往會夾雜著諸如信息合謀操縱、內幕交易、掩護減持,以及對沖限售股解禁壓力等違規違法與利益輸送行為。在業績出現鉅虧的情形下,2015年上半年海潤光伏推出10轉增20的案例就非常的典型。最終的結果是提議高送轉的大股東實現高位減持,卻留給市場一地雞毛。

《高送轉指引》的發佈,不僅使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更加透明,而且也是出於強化監管的目的。是否推出高送轉方案,雖然應由上市公司自主決定,但在《高送轉指引》實施後,上市公司再推出高送轉預案,將會受到多方面的約束。比如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設置了門檻,高送轉將與業績掛鉤,高送轉比例不得高於業績增長幅度;虧損公司、業績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轉後每股收益低於0.2元的公司,均列入“負面清單”。再如針對大股東藉助高送轉“抬轎式”減持、限售股解禁前後披露高送轉等現象,《高送轉指引》亦明確了窗口期,此舉無形中增加了利用高送轉實施利益輸送的難度。

儘管如此,《高送轉指引》的漏洞非常明顯,無形中也存在被上市公司利用的空間。如根據規定,上交所每10股送轉5股以上的屬於高送轉,深交所則根據不同的板塊,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作出了差異化安排,每10股送轉分別達到5股、8股、10股適用《高送轉指引》。中小板歷經14年的發展,目前許多上市公司的總股本已擴張至原來的數倍,也遠遠高於某些在深市主板掛牌上市公司的總股本,已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中小企業。同樣是股本較大的上市公司,因為所處的板塊不同,深市主板10送轉5受到《高送轉指引》的約束,而中小板10送轉7卻可不受限制,這對於主板企業而言,顯然是很不公平的。今後的創業板也會存在類似情形。

另一方面,《高送轉指引》客觀上也為上市公司的高送轉留下了模糊空間與灰色地帶。既然像10送轉5股、8股、10股都屬於設定的門檻,那麼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過10送轉4.5股、7.5股、9.5股來規避。而且,像創業板10送轉9.5股與10送轉10股並沒有多大的區別。但因為少送轉0.5股,其結局或大不同,這亦是《高送轉指引》存在的另一個漏洞。

此外,根據《高送轉指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限售股,並不受解除限售前後3個月內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的限制,那麼,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在此期間披露高送轉的方案,以刺激股價上漲,實現激勵對象的利益最大化。如此,高送轉就蛻變為向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利益輸送的工具。這不僅對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不公平,也在市場上造就了新的不公平。

個人以為,無論是滬深主板還是深市的中小板與創業板,建議對高送轉設定統一的標準,以維護市場的公平原則。可規定每10送轉5股以上的,都納入《高送轉指引》的監管。事實上,10送轉5已能滿足上市公司股本擴張的需求。比如創業板公司股本欲擴張一倍甚至更多的,可連續兩年實施10送轉5的方案。而對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限售股,在解除限售前後3個月內的窗口期,也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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