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張明普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抑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頁。)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非常重要,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北京律師張明普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決定人身損害賠償時,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主觀上有過錯是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最基本、必備要件。

缺少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是主觀歸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的時候,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來確定,而不是依行為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缺少必備的構成要件,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其行為人是指責任人自身,並非指責任人所控制的行為人的過錯,也不包括受害人和第三人的過錯。在有些情況下,受害人的過錯是加害人不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例如飼養動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飼養動物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另外有些情況下受害人的過錯是減免加害人責任的條件,即在認定賠償數額時“過失相抵”。

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一般來說在原告,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舉證責任上按照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進行,即原告舉證。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應當承擔敗訴的結果。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被告原則上不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積極主張,例如提出原告的過錯及其行為是致害發生的原因,則需要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

北京律師張明普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行為人也可以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因此,也不失正義、公正。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26條關於“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規定,即屬於過錯推定原則。

(1)過錯推定責任適用範圍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範圍的一般規則是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①國家賠償責任;②用人者的責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致害責任、僱主責任和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 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④物件致害責任;⑤醫療事故責任;⑥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工傷事故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3)過錯推定責任構成要件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其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沒有原則的變化,仍須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

(4)過錯推定責任舉證責任

①原告舉證要求。原告起訴應當舉證證明三個要件,一是違法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三是因果關係。原告承擔這三個要件的證明責任。

②行為人過錯實行推定。這三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完成之後,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過錯,不要求原告提供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據,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③舉證責任倒置。在主觀過錯的要件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被告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否認行為人的侵權損害賠償。

④過錯推定後果。被告如果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推定過錯成立,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北京律師張明普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3、無過失責任原則

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裡規定的就是無過失責任原則。這就是說判斷責任的標準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比,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就要承擔責任。這是法律賦予的責任,一種社會的責任,如產品質量、環境汙染等造成的損失,往往很嚴重,對產品責任者、環境汙染責任者而言,無過失責任原則有明顯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

(1)適用範圍

無過失責任原則適用於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具體的範圍是:①產品侵權損害賠償;②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③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④動物致害責任;⑤工傷事故責任,無論是工傷保險責任,還是僱主的工傷事故賠償,都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

(2)責任構成要件

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的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三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在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的情況下,一方面由於決定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是誰造成了損害結果,另一方面由於主觀過錯不再是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因而,決定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關係。

(3)舉證責任

受害人即原告應當舉證證明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三個要件。在受害人完成上述證明責任以後,如果加害人即被告主張不構成侵權損害賠償或者免責,自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所要證明的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致害的原因,這也是無過失責任原則與推定過錯原則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即免除賠償責任。加害人對上述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侵權損害賠償即告成立,被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北京律師張明普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由於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以社會公平觀念作為損害賠償的準則,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對公平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民法通則》第129條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和 133條關於監護人監護責任的規定是對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是公平責任原則在立法中的體現。

(1)公平責任原則是對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補充。這三個原則在適用中要採取從特殊到一般,再到補充的順序,首先考慮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看是否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如果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再考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又不可能,損害結果客觀上已經發生,不使行為人承擔責任又不公平時,這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2)公平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公平責任原則當事人均無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無過錯,最容易混淆的就這點。公平責任原則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當事人,有無過錯不一定,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公平責任的歸責依據是社會公平觀念。

(3)公平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區別,在適用中公平責任對損害結果一般是分擔,過錯責任一般是根據過錯大小承擔。

(4)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經濟狀況好的一方當事人可適當多承擔一些,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