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建築企業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建築企業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建築企業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營改增後,建築企業作為基礎行業,具有上下游產業鏈長、產業關聯度高等特點,如何繳納增值稅呢?下文就建築企業營改增後如何繳納增值稅分不同情形闡述如下:


第一部分、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以下三種情形進行處理——

(一)清包工建築服務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2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舉例說明: A建築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承接B公司市內裝修工程,工程結算價款為2060萬元, A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稅,應繳納增值稅=2060÷(1+3%)×3%=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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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供材建築服務

甲供材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根據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舉例說明:A建築公司承接B房地產公司建築工程採用甲供方式,工程結算價款為2000萬元,同時支付分包款5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稅,應繳納增值稅=(2000-500)÷(1+3%)×3%=43.69萬元。

值得注意的事項:

1.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扣除的分包款需提供合法憑證,合法憑證是指:

a、分包方開具的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b、分包方開具的2016年5月1日後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建築業增值稅發票。

C、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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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工包料建築服務

包工包料建築服務分老項目和新項目兩種情形計算應交納的增值稅。

1.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根據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第三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分包款後的餘額在項目所在地按3%就地預繳((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回機構所在地差額按3%申報增值稅。

(2)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分包款後的餘額在項目所在地按2%就地預繳(應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回機構所在按10%申報增值稅。


2.為建築工程新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為建築工程新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分包款後的餘額在項目所在地按2%就地預繳(應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回機構所在按10%申報增值稅。


建築企業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二部分、建築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分包款後的餘額在項目所在地按3%的徵收率預繳稅款,(應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回機構所在地按3%申報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下面舉個例子說明建築企業有多個項目時如何繳納增值稅?

例:某建築公司(註冊於某省甲市,一般納稅人)在該省乙市有一項目B、在該省丙市有一項目C,B、C項目均於2015年12月開工(施工許可證註明)。2017年6月該公司B、C項目分別取得建築服務2000萬元、3000萬元,同時支付B項目分包款600萬元、支付C項目分包款800萬元,所支付的分包款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當月取得材料採購發票註明增值稅進項稅額280萬元,無期初留抵稅額。假設該公司對B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對C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式,假設當月無其他計稅收入。則該公司2017年6月取得的建築服務收入應如何預繳與申報繳納增值稅?

計算如下:

(1)該公司應在在乙市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2000-600)/(1+3%)*3%=40.78(萬元)

(2)該公司應在丙市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3000-800)/(1+3%)*3%=64.08(萬元)

(3)該公司應在甲市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稅款=(2000-600)/(1+3%)*3%+(3000-800)/(1+10%)*10%-[280-280*(2000/(2000+4000))-40.78-64.08=-14.71(萬元)

該公司當月在甲市應納增值稅額為-32.73萬元,故不需要實際繳納增值稅,且尚有14.71萬元的預繳稅款未抵減,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在計算預繳及申報稅款時,應注意的問題:

(1)建築企業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向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為單位來計算的,而不是按照單個項目分別計算增值稅申報繳納,不同地市不同項目之間預繳的增值稅可相互抵減,抵減不完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3)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按抵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後的進項稅額抵扣。

綜上所述,建築企業應區分不同的情形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建立健全備查賬簿,以防範稅務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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