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丨環境立法為“美麗中國”護航

作為改革開放初期十大立法之一,環境法可以說是伴改革開放而生,因改革開放進程而變,其發展脈絡也折射出我國環境治理40年的嬗變。

1978年,做了兩年多大隊會計的王燦發考上吉林大學法律系,5年後的1983年,在北大進修時他首次接觸環境法。此後30多年,王燦發幾乎一刻未離環境法學,見證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環境治理特別是環境立法的變遷,憑藉自身及所創建的汙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勉力推動著環境法的執行和遵守。

“我國在環境立法方面起步很早,《環境保護法》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我國制定的十部法律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告訴《民生週刊》記者,“環保法竟然能夠擠進去,說明當時的領導人看得很遠,很有戰略眼光。”

1979年至今,從環保法(試行)起步,伴隨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特別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等新理念的提出,我國環境法治體系基本建立,法規逐步完善,條文越來越嚴密,環境違法處罰力度越來越大,“長出牙齒”的環境法正為“美麗中國”保駕護航。

擠進十大立法

1978年,新中國第一次在憲法中對環境保護作出“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為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年的9月13日,我國通過《環境保護法(試行)》。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國家通過的法律一般都會加上試行二字。說明大家都沒有把握,也充分顯示當時摸著石頭過河的思想。”王燦發說。

試行10年後,直至1989年12月26日,我國才正式發佈《環境保護法》。

王燦發研究生畢業後被分配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研究所。“當時環境法很不受重視,除了幾所高校,很多單位都不知道有環境法。比如,1981年的法學辭典裡還沒有環境法這一條目。和別人說我是搞環境法的,人家還以為是搞環境衛生,掃大街的。”

上世紀80年代,我國陸續通過《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90年代又制定《固體廢物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汙染防治法體系逐步完善。

當時,我國的環境問題已經顯現。“一些地方發生了汙染事件,比如蘇州河水黑如墨、北京西郊地下水汙染、官廳水庫魚有石油味兒等,問題有所顯現,只是不像後來那麼嚴重。”王燦發回憶。

他總結:“這一階段法律規定既不全面,也不嚴密,法律責任處理力度不夠,而且,重行政、輕民事,往往用收費手段、處罰手段,行政許可手段,較少使用民事手段促進環境法的執行和遵守。”

一些案件頗能說明問題。1994年,江蘇邳州一個養鴨大王,原本是當地的富戶,但由於上游通山縣工廠排汙,他養的4000多隻鴨子不到10天全部死光,工廠方面拒絕賠償,養鴨戶負債累累,孩子失學。

王燦發免費幫助養鴨戶打官司,雖然一審獲勝,法院判決工廠賠償74萬元,但二審遲遲不作判決。“改變基層法院判決比較難,又怕判了執行不了,法院便出面調解,工廠最終賠償了40萬元。”

在內蒙古赤峰,一農戶種的果樹遭到附近冶煉廠排放的二氧化硫侵蝕而死亡,官司一路打到內蒙古高院仍判決原告敗訴,由於工廠屬縣招商引資項目,最終地方政府出面協調解決了問題。

“很多案子等於是和政府打官司,非常難,最終也不是完全按法治方式解決的。”

王燦發由此想到,很多汙染受害者無法得到賠償,很多汙染企業不承擔任何後果,導致他們更加不守法,更加肆無忌憚地汙染環境。要讓這些汙染環境的單位付出一定的代價,這樣法律才能得到執行和遵守。

預防性立法

1992年,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召開後,在全球範圍內環境法開始更新。1995年,我國修訂《大氣汙染防治法》,1996年又修訂《水汙染防治法》,修訂中開始貫徹公眾參與理念。“比如,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有公眾意見,我國的環境法開始與世界各國的環境法接軌。”王燦發說。

1999年,王燦發告別單槍匹馬,在福特基金會的幫助下建立中國政法大學汙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並開通熱線電話,以幫助更多環境汙染受害者。

“010-62267459,快20年了,這個號碼一直沒變,我們累計接聽了1.5萬個電話,幫助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訴訟800多件。”每次接受媒體採訪,王燦發都會把號碼一一念出,希望更多受害者撥通熱線,得到援助。

2000年後,我國環境立法有了大幅進步。王燦發說,比如,《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排汙收費、超標罰款,而原來是超標排放只收費不罰款。2002年,我國又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法》,整體上將預防性立法放在了前面。

這一時期,國家層面提出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一系列環境法據此頒行。2002年,我國第一部循環經濟立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出臺,標誌著我國汙染治理模式由末端治理開始向全過程控制轉變。

《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陸續出臺,“我們不再集中於汙染防治,而是源頭治理,從合理利用能源和資源角度立法。”王燦發說。

2004年,《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我國開始重視民事手段運用,第一次在環境法中規定恢復原狀的法律責任,破壞環境要進行修復,第一次規定了被告舉證制,還規定要鼓勵對汙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對於這一進步,王燦發功不可沒。2004年8月,他組織召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國際研討會,提出環境損害賠償法草案,國家環保總局,全國人大民法室、經濟法室,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等都派人參加。

當時,國家正修訂固體廢物法,王燦發參與其中。他回憶,7月份的草案還是按照重行政、輕民事的原則起草,到9月份草案就增加了7項有利於汙染受害者訴訟的條款,民事內容大大增加,最後通過時保留了4個。

“這7個條款基本吸收了環境損害賠償法的核心內容。如恢復原狀、被告舉證制、鼓勵對環境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環境監測機構必須接受當事人委託提供監測報告等。”他說,“正是在我們的建議下,固廢法修訂開始重視民事責任,2008年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也把這些條款加了進去。後來,侵權責任法專設環境汙染侵權責任一章。

嚴厲 嚴格 嚴謹

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被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新理念深入人心,伴隨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的推行,環境立法進入新時期。

2014年,《環境保護法》修訂,修訂後的法律因變革力度大、措施嚴厲被稱為“史上最嚴”、“長出牙齒的老虎”。“環保法完全是按照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修訂,環境立法也進入嚴厲、嚴格、嚴謹的三嚴階段。”王燦發說。

他解釋,嚴厲是指法律規定嚴厲,比如按日計罰、上不封頂;違法追究嚴厲,有查封、扣押等手段,對環境犯罪追究責任。嚴格是指法律規定措施嚴格,禁止行為、限制行為等很明確,規定了政府、社會組織、公民等各自履行的環境責任。嚴謹是指法律條文越來越嚴謹,不再是粗線條的。“從條文的數量就可以看出,原來環境法條只有二三十條,後來是四五十條,現在一般都是100多條。”

但王燦發認為,“長了牙齒的老虎”的環保法,距離完全發揮作用還有一段路要走。“最大的困難是GDP驅動仍很強,很多地方重經濟、輕環保。另外,從我國社會發展程度來看,還沒有達到富裕程度,產業的選擇還會與環境保護產生矛盾,這都是長期積累的。”

此外,主政者的價值追求也很重要。王燦發說:“搞環境的價值追求與搞經濟和政治的是不一樣的。比如,對於長江岸灘治理,究竟按什麼理念做,是保持原生態,還是進行人工硬化,觀點不同。現實中,我們很多搞環境法的人自己都沒有生態環境價值追求。”

“環境法的價值追求是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優先、為目的的,搞政治以社會穩定為價值追求,搞經濟以經濟效益為價值追求,大家可以堅持自己的觀點,最終實現某種妥協,社會才能前進。但搞環境法的不能站在搞經濟的立場考慮問題,因為他們自然會站在經濟立場,你需要保持平衡。”王燦發說。

(□ 《民生週刊》記者 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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