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

如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

——以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件为例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等十余种情形,同时要求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相关概念作了界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犯罪组织。

在实践中,由于黑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给我们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一、区分一般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在于组织结构、危害性特征及发展阶段特征

首先是组织结构特征上,不管是一般恶势力团伙还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人数都要求在三人以上,但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更为明晰,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且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或基本固定,而一般恶势力团伙只要求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并不要求有明显首要分子及固定成员;其次是危害性特征方面,二者都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特征,但是一般恶势力团伙只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要求每次都是犯罪活动,对实施违法犯罪的次数也没有硬性要求,而恶势力犯罪集团则要求成员实施一种或数种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活动,并且故意实施的犯罪活动要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最后是发展阶段特征方面,二者都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但恶势力犯罪集团相较于一般恶势力团伙而言,已经初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而一般恶势力团伙则尚处于萌芽阶段,因此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一个递进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一般恶势力团伙的高级形式。

二、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在于危害性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和前身,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集团从量变到质变的最终结果,二者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方面都较为相似,二者均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一般都在三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也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行为特征方面就更为相似,都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然而在危害性特征方面二者有明显的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换言之,如果恶势力犯罪集团达不到“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意见》的规定,符合“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或者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等八个方面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宋某某等人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以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为例,虽然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在2018年,但是自2014年开始该集团逐渐形成。一是组织结构清晰,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都是老乡关系,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开设典当行后聚集更为紧密,经常一起吃喝,共同参与要债等事情,另外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自2014年开始就陆续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8月份,其中宋某某是明显的首要分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是重要成员。二是宋某某等人平日以赌博为业,并以开设赌场、放水钱为主要经济来源,聚集在一起是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三是危害性特征明显,此次开设赌档是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共同实施,有具体分工合作,共开设5场次,其中2次赌资均达到5万元,1次抽头达到5000元,符合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三次以上,另外宋某某等人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又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及其亲属,损害被害人财物,特别是2017年1月份向被害人胡某某要债的这次,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参与,且在胡某某家门口用红漆喷涂“还钱”字样,给被害人造成恐惧心理,社会影响恶劣。

综合上述的分析,宋某某等人的行为相较于一般恶势力团伙其组织特征更为明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次数也较多,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该组织只是开设赌场以及放水钱,并未垄断当地的赌博行业或其他行业,在该地区也未形成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明显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级别,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较为妥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