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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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興出差回來,給妻子王紅桃買了一個戒指作為禮物,妻子看到戒指很高興,戴在手上左看右看非常喜歡。有一天兩人閒來無事到小區附近公園散步,回去的時候把戒指遺忘在公園的長凳上。過了一會兒,小楚和姐姐來到了公園的長凳上休息,剛坐下就發現長凳上有一個戒指,小楚看質量不錯,就想把這個戒指當禮物送給女朋友,姐姐不同意,但小楚拿著戒指就跑了。王振興和王紅桃回家後發現戒指不見了,回原來的地方沒找到,就到公園的值班室查看監控,發現是小楚拿走了戒指。兩人馬上我小楚要戒指,小楚卻耍賴地說他撿到的就是他的。夫妻倆沒辦法,一紙訴狀將小楚告上了法庭。
”
議案說法
本案是一起涉嫌侵佔犯罪的刑事案件。小楚撿到他人遺忘的貴重物品佔為己有,失主上門討要拒不返還,這已經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而是涉嫌侵佔犯罪了,要承擔刑事責任。現實生活中還有將他人委託代管的物品據為己有的,這也會構成侵佔罪。這個案例警示我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貪圖不勞而獲終將得不償失。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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