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勝: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

中證網訊(記者 彭揚)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8日在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表示,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也有一些經驗教訓需要總結和思考,一些子行業的監管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部分從業機構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前期,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事件令人深省。”潘功勝指出,一些平臺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原本被定位為金融信息中介的網絡借貸平臺在實際經營中多出現了私設資金池、拆標打包、期限錯配等問題,異化為信用中介;一些平臺風險管控有名無實,信息科技的作用無從談起;有的平臺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經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時間,個體網絡借貸領域的整體風險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潘功勝表示,曾經一度,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機炒作盛行,價格暴漲暴跌,風險快速聚集,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ICO融資主體魚龍混雜,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且融資運作涉嫌非法集資、網絡傳銷、金融詐騙。虛擬貨幣還日益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不法分子藉助虛擬貨幣洗白犯罪收入、偷稅漏稅、甚至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在中國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清理整治之後,一些平臺轉移到海外,但仍對中國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其性質在中國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動,屬於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對象。近期隨著全球對ICO活動的管制加強,一些機構也在呼籲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它在中國其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潘功勝強調,“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同時,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時實質。”

“更應該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其與網絡、科技相伴生的技術、數據、信息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潘功勝指出,一方面,由於其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特徵,相關風險擴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務的多為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損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風險,其空間範圍和受眾數量相比傳統金融要翻好幾個量級,潛在的社會危害比以前更嚴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難度也更大。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從過去這些年經驗、以及對第三方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個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範和化解的主基調。

此外,潘功勝強調,市場主體要正確理解監管與行業治理的關係,行業治理水平與監管權重之間具有較強的負相關關係,實質上體現的是監管層面對效力和風險的平衡,一旦潛在風險過度累計和暴露,會迫使監管部門降低對監管的容忍度,強化監管剛性,採取更加嚴格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措施。從國際金融危機經驗看,從上個世紀80年代,國際金融市場開始的市場驅動、去監管化和強烈的創新導向等一些變化,某種程度上助長了金融市場發展的無序性。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國際金融組織與金融監管部門無一例外轉而對金融市場和金融創新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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