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8年度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的公告

當前,我市已進入雷電多發季節,為做好防雷減災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等法律法規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優化管理服務促進防雷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7〕 109號),現就開展2018年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下列單位應當主動委託具有防雷裝置檢測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本單位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

1、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單位;

2、廣播、電視、郵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電、氣象等電子設備密集且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單位;

3、人員密集的商場超市(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學校、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娛樂場館等單位;

4、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展覽館以及雷擊易損毀的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5、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範規定必須進行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單位或場所。

二、防雷裝置使用單位要依法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整改記錄。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場所上次檢測時間已經超過半年以上,其它單位和場所上次檢測時間已經超過1年以上的,請儘快安排委託檢測;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場所上一次檢測時間未超過半年,其它單位和場所上一次檢測時間未超過1年的,請於規定期限達到後儘快安排委託檢測。

三、對於未及時開展防雷裝置年檢或未及時整改防雷安全隱患的,我局將按相關法規、規章等規定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並通報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對於因防雷裝置年檢制度不落實、防雷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到位,而導致防雷安全事故發生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檢測單位要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能獨立開展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對現場檢測結果負責。嚴禁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嚴禁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嚴禁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

五、市、縣兩級氣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組織管理,並對所轄區域防雷裝置各項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各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電話:

麗水市氣象局 2661701

龍泉市氣象局 7766506

青田縣氣象局 6830232

縉雲縣氣象局 3318085

雲和縣氣象局 5121011

慶元縣氣象局 6383384

遂昌縣氣象局 8520939

松陽縣氣象局 8818095

景寧畲族自治縣氣象局 5885800

麗水市氣象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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