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将被“激活”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对被任命人员如何实施监督?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拟明确,可以通过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来监督,对不称职、失职、渎职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可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会成员拟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代会代表中提名。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副主任杨云彪说,现有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1年通过的,仅于2007年进行过修订。但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多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

“为了适应上位法的调整,此次修订保留了以前的立法体例,但新增了款项,重点对监察委员会、宪法宣誓、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以及任免监督等进行了吸收和完善。”杨云彪说。

在任免范围上,《修订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拟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而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任免中,则拟进一步明确,市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直至市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为止。如果人选不是副市长,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再决定代理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工作机构因职能调整或者合并、拆分等原因重新组建的,如需继续担任职务的,不论机构名称是否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提请任命。同时,还新增了市人代会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都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杨云彪说,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可提质询案监督被任命人员

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任免中,深圳目前是对拟任命的“两院”相关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进行任前公示。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监督,此次则将任前公示实践制度化,拟规定“对拟任命为市中级法院和前海法院审判人员、市检察院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检察院检察人员,以及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和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报纸和人大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另外,自《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人员参加法律考试近千人次,任前发言数百人次,提高了拟任命人员接受人大监督和遵守法律的意识。

《修订草案》显示,已经参加并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考试,由原提请机关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不再参加这一法律考试;参加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考试,但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之间交流任职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仍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考试。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强调,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以及开展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依法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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