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責任擬增規定:濫用“通知一刪除”承擔侵權責任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今天(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二次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對濫用“通知一刪除”程序作出規定: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前一審稿規定: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的部門提出,現實中濫用“通知一刪除”程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情形經常發生,不僅給網絡用戶造成損害,也造成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流量損失和廣告收入損失,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加以保護。據此,二審稿增加規定,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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