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網紅女主播被封!姑娘,國歌不能這麼唱!

國慶節剛過

有網紅主播竟隨意篡改國歌

還嬉皮笑臉哼唱

被稱為“抖音一姐”的@莉哥OvO

在走紅後入駐了虎牙直播平臺

擁有200萬訂閱粉絲

又一网红女主播被封!姑娘,国歌不能这么唱!

10月8日,她在直播過程中

竟公然篡改國歌曲譜

以嬉皮笑臉的方式表現國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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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國歌作為

自己所謂“網絡音樂會”的“開幕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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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做法

徹底激起了網友們的怒火

網友直呼太兒戲,要求大力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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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深夜道歉

平臺回應:下架全部影像作品

今天(10日)零時許,虎牙直播平臺在官方微博上公佈了對此事的處理結果:虎牙平臺決定即日起封禁主播莉哥直播間,凍結主播莉哥直播賬號,下架全部相關影像作品,對其進行整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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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稱:

身為公眾人物,主播莉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奏唱國歌時應當舉止莊重的相關規定,反映了其法律意識的淡薄和社會責任感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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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莉哥9日18時許微博上就此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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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10日)零時許的再次致歉中,她稱翻看網友評論時羞愧難當,自己在直播時哼唱國歌的行為“愚蠢低級”,為自己在直播間不嚴肅唱國歌的行為誠摯道歉,“我的行為深深的傷害了大家的感情:對不起。對不起祖國、對不起粉絲、對不起網友、對不起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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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莉哥(真名楊凱莉)

之前在短視頻平臺《抖音》上唱歌走紅

在該平臺擁有4400萬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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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妹兒注意到

發在她個人微博上的致歉信

關閉了評論

不少轉發該微博的網友

表示不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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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有規定↓

網警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 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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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的類似行為

已不止一次發生了

此前,鬥魚網紅女主播陳一發兒

因調侃南京大屠殺至今仍被封禁中

還記得她的言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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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一發

網友們紛紛表示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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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信發出後

仍有很多網友表示不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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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

甚至有網紅將“國旗”穿上了身

法國戛納電影節開幕

微博名為“徐大寶OK”的“網絡紅人”

以一襲紅色並飾有五星圖案的裙裝亮相

引發眾多網友的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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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網友拿出《國旗法》稱其違反法律

《國旗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網紅’穿著‘國旗裝’是走國際電影節紅地毯,不是商標也不是廣告,更不是用於‘喪事’,沒有違反《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

那麼網紅的行為算不算廣告?

專家:“網紅”本人就是商品

對去年的事件,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該“網紅”的確已涉嫌違反《國旗法》,而違法的關鍵恰恰在於令一些業內人士排除的“廣告”。

“‘網紅’究竟是什麼?過去我們可以認為是一個具體的‘人’,但是在當下的互聯網環境中,‘網紅’更應該被視為一種‘職業’,一種‘經濟形態’,而不是具體的個人。”在另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網紅”各種炒作,恰恰就是為了“廣告”,此次“國旗裝”事件也不例外:“如果不是這一身‘國旗裝’,她不會引發這樣的關注度和討論度。”

按照《廣告法》的定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網紅’的確是一個‘人’,但‘網紅’本人就是商品。”據法律界人士分析,按照目前不少“網紅”的模式,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往往可以獲利:“‘國旗裝’事件為什麼不可以看做是國旗被用作了‘廣告’?”

“‘國旗裝’事件也是一個具體個案,背後其實是法律如何定義新生事物的問題。”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諸如“網紅”、“共享經濟”等前所未有的新生事物出現在我們面前,這些新生事物究竟應該怎樣定義、適用怎樣的法律關係,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不同觀點:

“這些問題需要對法律進一步解釋,或者修訂相關法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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